【案例】“房企欠税”之争未尝不是一件好事(7)

【案例】“房企欠税”之争未尝不是一件好事(7)

征缴清算制度化

作为行业特色现象,房企在购买土地办理土地手续的时候就已经交了很多税,项目清算时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几年来业界对取消重复征税的呼声不断走高,而随着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土地增值税制度也有望改变。

据21世纪经济的报道,在11月26日的公开回应上,上述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负责人亦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给予明确定义,这被业内认为是比从前更加严格的清算门槛。

第一个是,必须清算的情形,即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另外一个是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的情形,包括已竣工项目转让面积超过85%、或虽未超过85%但剩余面积已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注销登记的。在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得出房地产项目实际应缴的税款,与预征的税款比较后,多退少补。

此前房企可通过未到达85%但剩余面积出租的方式规避土地增值税清算,另外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此前也未被明显连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内。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负责人亦介绍,下一步,国税总局将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

上述上市企业的财务总监就建议,现行规定中以地价为例,企业拿地渠道很多,有的通过招拍挂,有的通过旧城改造,有的是一二级土地市场联动,还要的是股权转让等,究竟以哪个地价来确定增值,并不十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介绍,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一是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处理清算中发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三是继续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四是强化科学管理,坚持信息管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控核定征收,防止税款流失。

【启示与思考】

媒体有舆论监督的职责,或许媒体不是全能的智者,但它要做的只是客观地报道,不能有偏向,忠于客观事实即可。

房地产行业的暴利显而易见,坐享土地红利、楼市红利的房地产商,当然应该责无旁贷地缴纳暴利税。但事情的真相是模糊的,有律师便指出:房地产商们习惯闷声发大财,在享受暴利的同时,在转嫁了税款之后,并没有及时缴税,这些滞留的税款光是每年的利息都是一笔巨额的数字。但又有任志强及时跟进,指出报道此事的媒体“愚蠢无知”,房地产商们根本没有欠税。孰是孰非,依然扑朔迷离。

此事在笔者看来,报道并没有问题。既然有律师通过研究、分析材料发现,房地产商存在欠税的问题。那么,对于媒体来说,他们自然可以报道这个客观的事实,将其传播出去,使之成为议题。在报道的过程中,媒体不是先知先觉者,他们有可能无法完全搞清事实,他们要做的只是真实地反映。即便所报道的内容存在偏差,这种偏差也是采访对象、报道对象带来的,更何况报道不会就此打住,在媒体的自我修正中,事实总会水落石出。

关于该事件的争议,议程讨论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方的观点和立场不尽相同,这也没多大关系,议程讨论本来就是一个求同存异的过程,如果事实是能够厘清的,局部是可以达成共识的,议程讨论就可以算得上高质量。

就“房地产商欠不欠土地增值税”这个问题,最终因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番表态有望画上句号,但在争议过程中所指出有关土地增值税征管制度反映出的问题也值得引起注意。幸而,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负责人亦介绍,下一步,国税总局将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毕竟3.8万亿元不是个小数目,而且不只事关房企和地方政府,更关系到公众利益。因此,“房企欠税”之争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期待这次围绕土地增值税的“误读”会带来积极效果,推动市场的改革。我们应有理性智慧,把关注的重点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税额、“应缴未缴”数值、有无税收黑洞,转移到推动财税制度创新上来。

欢迎继续关注经典案例。

(转载请注明来源:宣讲家网站71.cn,违者必究。)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