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2)

什么是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2)

访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昌鉴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与整个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关系

记者: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因此,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不是单一的、唯一的而是多元的、相互关联的完整的体系,涵盖着从上到下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包括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包括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那么,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与整个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什么关系呢?

李昌鉴:这个问题我认为也要理清楚。正如前面所说,在我国众多的选举民主形式中,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选举民主,毫无疑问应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依托、主要载体和基本形式。同样的道理,关于协商民主,党内有协商,各民主党派有协商,人大也有协商,比如人大的重大决策、法案、人事安排在通过前要交付各个代表团、小组和常委展开充分讨论,这种讨论实际上就是协商。另外,其他团体、界别、基层、单位都有协商。但在我国众多的协商民主形式中,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协商民主,毫无疑问应以各级人民政协作为依托、主要载体和基本形式。这是因为人民政协是我国最早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也是最成熟、最成功的协商民主制度,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制度中的“支柱性”制度的作用。

因此,三中全会在指明我国各种协商渠道之后,把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毫无疑问,我们在全面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时候,首先应当把人民政协这个“重要渠道”的作用发挥好,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真正做到国家和地方的重要决策切实听取政协意见,把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搞得更加有声有色、更加富有成效。

与此同时,我们要在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国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进一步推动搞好全国的、地方的、基层的协商民主,为进一步搞好执政党、国家政权机关、党派团体、社会基层的协商民主提供实践经验,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总而言之,把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看成我国唯一的协商渠道或者混同于广泛多层协商体系中的一般渠道,都是不全面的、错误的。应当理直气壮地说,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国家政治制度、政治架构层面上的专门协商机构和重要协商渠道,要通过它来引领、推动广泛多层协商。当然,搞好广泛多层制度化协商又会进一步激励、完善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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