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调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就是要充分发挥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用制度来约束资源使用权力,用制度来规范资源开发行为,用制度来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用制度来保障合法环境权益。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中国自古就有“天人合一”的社会理想,有“顺物之自然”的美好追求。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广大人民群众也期盼有更优美的环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总是屡禁不止,环境保护的底线时常随意突破,环境污染问题一再亮起红灯。究其原因,根本问题就在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程度太低,缺乏硬约束。从根本上讲,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本质就是人与人的关系,资源环境问题的背后是利益问题,是权力问题。只有通过制度建设,用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才能规范好权力运行,调节好利益格局,从而从根本上保护好生态环境。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是通过制度化措施来管理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因此,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这是推动我国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部署,是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根本举措。
如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这是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从现状看,我们已经出台了不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措施。但现有制度还不系统、不完整、不配套,在资源环境管理上,存在制度缺位、管理不严、体制不顺、责权利不统一等一系列问题,没有真正体现源头治理、从严监管、统一管理以及谁使用谁付费、谁损害谁赔偿、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等,导致制度效益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
问题的存在就是改革的依据。十八届三中会针对我国资源环境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问题倒逼改革的方法,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出了具体的安排,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改革任务,明确了改革方向和主要措施。一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主要包括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二是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保护制度;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并对超载区域实行限制制度;对限制开发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三是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资源税制度、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环保市场交易制度等。四是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行独立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制度安排体现了强烈的问题意识,彰显了我们党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的坚强决心和有力举措。
(作者系省委党校科社(政治学)教研部主任、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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