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一、对辞去公职作限制性规定的必要性
公务员辞去公职,通常是因为个人的原因,不愿意在机关工作,一般情况下,有关机关应当准予辞职。但是,申请辞去公职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在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程序。公民进人公务员队伍后,与所在单位建立了相应的人事行政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了一定的义务,要受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的约束,不能随意辞职,说不干就不干。由于公务员的特殊身份和所承担的公务,公务员辞去公职要考虑所在机关正常的工作运转,要考虑国家的利益。因此,本法对公务员辞职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两项限制性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条件和一项兜底性的规定。
二、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是: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如人事部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中规定,通过考试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因此,为了保证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只有在最低服务年限届满后,公务员才能提出辞职。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是指公务员本职工作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这些在特殊职位任职的公务员,掌握着国家重要的秘密事项,辞去公职有可能会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因此,不允许他们在这些职位上辞去公职。在这些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要辞去公职,必须离开这些特殊职位后一定时期,也就是过了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才可以辞去公职。离开这些特殊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解密期限的,不得辞去公职。国家秘密是指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规定的秘密事项。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有些公务员工作的性质比较特殊,如要求专业性比较强,需要特殊知识或者技能,或者完成任务的周期比较长,工作需要有连续性等。如果从事这些工作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别的公务员可能一时衔接不上,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给国家造成损失。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的稳定、正常、有序进行,避免和减少国家利益损失的发生,本法规定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不得辞去公职。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本项不得辞去公职的规定涉及三个内容:(1)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2)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纪律审查;(3)公务员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如果公务员辞去公职,一是可能影响调查的顺利进行,二是可能逃避责任,如违法违纪,应当受到开除处分,如果该公务员辞去公职,就无法对他处以开除处分了。因此,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机关、纪检部门的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机关的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不得辞去公职。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
前四项列举了目前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但这种列举可能不全面,为了防止遗漏,给弥补本规定留下立法空间,本条给法律、行政法规开了一个口子,就是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规定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职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是在各级各类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是公务员中的一分子,享有普通公务员的权利,也可以辞去公职。
同时,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与普通公务员不同。担任领导职务,相应地承担了较大的责任,据此,本法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的制度,体现了权责一致的精神,是对公务员辞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是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需要说明的是,辞去领导职务与辞去公职不同,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还保留公务员身份,还可能安排别的工作,还是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员。
根据本条的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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