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释义:辞职辞退(3)

《公务员法》释义:辞职辞退(3)

核心提示:辞职辞退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它解决的是公务员队伍的“出口”问题。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释义】本条是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前办理交接手续和接受审计的规定。

二、辞退的条件

辞退条件是公务员辞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什么样的公务员应当被辞退,不仅关系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公务员辞退制度是否合理。因此,科学、合理地界定辞退公务员的条件,作到宽严适度,是搞好公务员辞退工作的重要保障。根据本条规定,辞退公务员的条件是: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即定期考核。根据本法的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职级、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依据。如果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说明该公务员不能很好履行公务员的义务和完成公务员的工作,就不适于继续担任公务员职务,就可以将其辞退。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就是公务员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公务员能否胜任现职工作,要根据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将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结合起来,主要从该公务员的业务能力、思想水平、身体状况等方面加以考察。如确定该公务员不能胜任现职工作,一般应安排与其实际能力相适应的其他工作。公务员拒绝接受安排的,才可以予以辞退。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机构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容。为了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体制,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对国家机构进行不断地改革。机构改革必然涉及机关的调整、撤销、合并,涉及缩减编制员额,调整工作岗位。从保护公务员权利的角度,国家应当对因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涉及的公务员作出合理的安排。对公务员来说,也要以大局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为重,服从合理的安排,不要挑三拣四,跟单位讨价还价。如果机关已经对公务员作了合理的安排,公务员还加以拒绝的。单位可以予以辞退。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履行公务员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是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项纪律要求。每一个公务员都应当忠实履行这些义务,严格遵守这些纪律。如果公务员不履行这些义务,或者不遵守这些纪律,经机关教育仍无转变,表明该公务员不适合在机关工作,不适合继续留在公务员队伍。如果还未达到开除的程度,不宜于给予开除处分,机关可以将其辞退。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如果公务员不忠于职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一定期限,机关就可以予以辞退。所谓旷工,是指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经请假,离开工作岗位,不从事本职工作;所谓无正当理由,是指没有疾病、自然灾害、社会事故等不可抗力事由;所谓逾期,是指超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出差假等国家法定的休假期限。本法规定的期限是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辞退的情形的规定。

辞退是将不合格的公务员清理出公务员队伍,解除国家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就失去了公务员身份,不再享受公务员待遇,对公务员的权利影响比较大。因此:辞退公务员需要非常慎重,不能随便辞退公务员。在国外,不得随便辞退或者解雇公务员,保持公务员职业的稳定性是文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规定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参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条规定了机关不得辞退公务员的四种情形: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公务员因公致残,为了工作付出了牺牲和代价,应当享受国家的特别保障,如按照规定获得抚恤金或伤残补助。如果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所在单位也不得予以辞退。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公务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养的时限。本法没有具体规定医疗期是多长,根据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在理解本条的医疗期时可以参照这个规定。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对妇女的特别保护是我国一贯的立法政策。为了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对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体现了对非公务员身份的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更应当在保护妇女权益中起带头作用。因此,本法规定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也不得辞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以防止出现新的情况或者本法的列举不全面,为以后的立法留下空间。需要注意,根据本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增加不得辞退的情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规定。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辞退程序和待遇的规定。

一、辞退的程序

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一项权利。但处理不好,也会侵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

1.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辞退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

在辞退程序中,将辞退通知以书面形式送到被辞退的公务员本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公务员被辞退后就失去了公务员的身份,不能享受公务员的待遇,需要让公务员知道被辞退的事实和理由,这样在他不服时可以通过行使申诉权和控告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书面通知本人既是公务员进行申诉控告的依据,也是辞退决定生效的条件。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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