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把法治精神融入“法治湖北”之中

湖北:把法治精神融入“法治湖北”之中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科学地反映我们国家的本质,公平正义是它的依归,它像一条红线贯穿社会主义法治各个环节。没有正义就没有法治,失去公平法治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法治崇尚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的实质所在,也是法治与人治的原则区别。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维护人民权益。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代中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业已被我国人民所接受、所拥护、所信仰,并博得了世界人民的赞许!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等等,都离不开法治的重要支撑。在全面推进法治湖北的进程中,首要问题就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治和人治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有本质区别。

首先,法治崇尚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的实质所在,也是法治与人治的原则区别。在国家法律与领导人意志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时,按法律办就是法治,按个人意志办就是人治。法律权威有四层含义:一是法律至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全体公民的光荣职责。二是法律至圣。法律是神圣的,任何人不可侵犯,一旦侵犯必将受到制裁。三是法律至信。法律是要被信仰的,只有对法律的信仰,才能从内心里遵守。四是法律至上。在所有社会规范中和所有国家事务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也是党的正确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政党和全国人民都必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二,法治是良法善治。良法,这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法律,便没有法治的存在。良法是顺应潮流、符合民意、遵循规律、便于操作之法。违背潮流、不合民意、违反规律、不能操作之法,便是恶法,一般为人治体制之所为。

第三,法治是规则之治。它对事不对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的根本原则。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方针,不拉关系,不讲私情,更不准枉法裁判。而人治不依法却依领导人意志办,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容易铸成冤假错案。

第四,法治的核心是制约权力。权力是把双刃剑,如果不予以制约,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因此,用权力制约权力,用法律制约权力,防止权力腐败,并监督公权力的依法使用,造福于人民。

第五,法治是公正之治。公正是法治的生命,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没有实体公正,法治就失去存在的价值;没有秩序公正,法治就没有尊严与权威。人治一般是不讲公正,往往偏听偏信,政府没有公信力。

法治精神尤其现代法治精神,具有如下特性:

一般性。法律是针对一般人而设定的行为模式,既包括制定内容的一般性,也包括法律适用的一般性。它把个别的、具体的事例,根据需要提升为法律上一般性的权利和义务规则,并具有普遍和反复适用的特性。

公开性。法律作为行为规范,法治作为治国之道,只有公开,才能被人们所了解、所遵循,使人们按照法律指引而安排生活和处理事务。尤其是在公法领域,对公务员来说法律无授权,即禁止;对老百姓来说法律无禁止,即自由。再说,作为适用法律的结果的法律文书,也应该公开,才能发挥法律的作用。

稳定性。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础方式,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失去权威,使人们无所适从,无法安排自己的生活。法治的稳定性不仅使人们的生活摆脱偶然因素的支配,而且为社会的稳定奠定基础。当然,稳定性也是相对的,世上没有不变的法律,法治也需要不断发展完善。

明确性。一般认为执法者或司法者容易破坏法治,其实,立法上模糊不清,模棱两可或前后矛盾,对法治的危害同样很大。因此,法治的明确性要求在立法上语言文字上准确、平实、严谨,而且要求在内容上明晰确定,绝不能华而不实,胡言乱语,为枉法裁判提供借口。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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