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新思维 以制度创新提升网络内容质量 (2)

新媒体新思维 以制度创新提升网络内容质量 (2)

新媒体需要新思维。从历史看,传统媒体也曾经是“新媒体”,都经历过诽谤侵权盛行,内容质量低下的“黑暗”时期。相比之下,网络时代新媒体的爆发式增长不可避免地要对传媒的法律法规、监管体制和道德自律等方面提出全方位的挑战。

提升网络内容质量,首先需要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与实体社会一样,虚拟社会也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制。网络空间看似虚拟,但它不是法外空间,同样需要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虽然网络作为一种技术本身是中性的,无特定倾向可言,但这个平台上的信息内容却离不开法律的规制。自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进入我国后,立法机构与有关部门制定了大量法律、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然而,电脑、智能手机、网络新应用等技术的发展不断提出新的课题,从而使立法总是相对的滞后,这种状况仍将长期存在。对立法者来说,网络立法是个全新的课题, 有必要借鉴网络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综合各方面力量,提出具“顶层设计”性质的相对前瞻的总体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制度创新为优化网络内容奠定法律基础,以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网”。

执法者也应精准理解法律的科学内涵。在“两高”出台关于《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若干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初三学生杨某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予以刑拘。杨某曾发微博,质疑该县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警方认定其发帖转载次数“达到500以上”,达到“两高”司法解释的立案标准。在被舆论强烈质疑后,当地警方又将刑拘改为行政拘留7日,并从轻提前释放。此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反映了立法者思路与执法者行为取向的脱节,执法者并未真正理解司法解释的内涵,对司法解释采取了功利性的“选择性执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当地警方的做法显然有悖于这个原则。

监管部门则应适应新的转变,在体制机制和思维方式上实现管理创新。例如,是否需要对网络内容进行分级管理、如何利用过滤技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一些网络发达国家已在进行探索。 2008年,日本国会就通过了《保障青少年安全上网环境整备法》,该法详细规定了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有害的网络内容定义,并要求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必须推进有害信息的过滤服务和过滤软件。还规定了网络接入服务商、手机运营商、内容提供商以及特定服务器管理人提供过滤服务与软件的强制责任,还规定了过滤软件制造商的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商和内容服务商应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尽到传媒的“把关人”义务。服务商们应当意识到,在任何时候,优质的内容都是媒体的核心竞争力。从实践看,那种依靠点击量取胜的“内容农场”或许能风行一阵,但最终将伤害自身,以于失去用户。在网站和社交媒体的管理上,可引入实体社会的信用机制。一些服务商已经提出了身份认证、黑白名单、用户信用积分评价、不良内容禁言等多重技术手段。

新媒体时代的网民既是内容的受众,也是内容的贡献者。亿万网民的互动与健康“围观”是打造可信赖网络内容的基础。网民应认识到,网络社会也需要道德自律与内心约束,并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切勿超越法律与道德底线。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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