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可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为此,要求我们要切实按照党的十八大确立的“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目标,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司法腐败,保障司法权的纯洁,只有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法治中国梦”才有圆梦的基础和可能。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中国特色
中国司法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行制度安排。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公正、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中国司法必须服务于中国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改革发展稳定是铁三角的关系。不进行改革,就不能解除束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就谈不上发展;不发展,综合国力不提升,就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改革发展也会落空。进一步讲,中国司法之所以必须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系到中国人民的福祉,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开创并发展起来的,这就决定中国司法要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背景下来谋划,它不能照搬西方模式,必须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司法的公正性
近年来,围绕司法公正,人民法院进行了积极的改革探索,出台了一些有益的改革措施。比如,庭审方式由“审讯式”向“抗辩式”转变,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探索改变“判而不审”的审判方式;推行错案追究制度;推行当事人评议法官制度;实行法官回访制度;等等。与此同时,各级人大以强化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案监督”制度。
但司法体制内部与体制外部推行的改革措施在目标上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司法体制内部要求强化司法权,排除外来干扰。司法体制外部要求控制司法权,对司法给予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年》明确提出,要继续探索人民法院体制的改革,这一改革已不仅仅是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及工作机制、工作方法、机构内部调整等方面的内容,而是涉及司法体制改革中最关键的问题,即人民法院的设置、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改革。
相对于立法和行政而言,司法最根本的属性是公正性。此外,还有被动性、中立性、亲历性、裁定性、独立性、终局性等属性。被动性要求法院“不告不理”,法院的提前介入和主动服务会受到质疑;中立性要求对法官实行回避制度和不单方接触制度;亲历性要求审判合一;裁定性要求法院只负责裁定,可以把判决后的强制执行交给专设机构,可以将执行局从法院分离出来;司法裁定性要求不能把案件交给其他权力机关来裁决;终局性要求法院裁决后,其他机关不得再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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