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司法基本属性 改革司法体制(2)

回归司法基本属性 改革司法体制(2)

强化司法的国家性

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如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增强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笔者认为,推进司法公正,需要认真研究影响司法公正的相关因素,需要把握影响司法公正的障碍因素。

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司法权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制约。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大手术”。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当具有国家性。但是,中国目前的司法事实上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具有国家性,另一方面具有地方性。司法权的国家性表现为自上而下的法院系统统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自上而下的法院系统建立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等。但另一方面,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在财权和人事权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政府,从而使得司法权表现出地方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政府,在某种情形下,地方政府对司法可能施加某些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另一个因素是部分司法机关抑或司法人员出于部门或个人利益的考虑,对司法权进行寻租,从而破坏了司法公正。

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强化司法的国家性。为此,需要对司法体制进行顶层设计。司法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司法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支付。这样一来,便可能从源头上抑制司法的某些腐败,一方面让司法权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另一方面保证法官必要的生活待遇。对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中央可以统筹安排,界定地区差异,以保证各地区法官相对合理的经济待遇,即根据各地区经济生活水准的不同,实行合理补差。值得指出的是,过去司法机关的财权从属于地方政府,主要是基于中央财力有限的考虑,但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政府的财力不再是问题。至于地方司法机关的人事权,应完全统归中央司法机关,下级司法机关的人事权统归上级司法机关,这样的改革才可能从体制机制上消除腐败之源。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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