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把各省市县的法院从地方党委、政法委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中独立出来,变成一个独立的由上至下的独立机构。各地的法院由上一级直接领导和国家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拨款、人事都由上级领导和最高法院决定。
第五,赋予人民代表独立的监督权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强化人大代表的豁免权,并通过立法赋予弹劾权。逐步推行人民代表工作室制度,使人大代表真正能够倾听人民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意愿,行使人民代表的各种权力,能够代表人民对各级官员实行权力制约监督。
列宁在创建和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时候,就极其重视权力监督制约的独立性,有过很好的设想和最初的实践。以上所要实行的五个独立,可以说都体现了列宁的思想,使列宁在原苏联没有来得及实现的监督思想和体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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