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而易见,原苏联虽然也拥有权力监督的三驾马车--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但由于总缰绳攥在党委和政府手里,难免失去了应有的效力。出路何在?只有彻底告别苏联模式,才能摆脱监督过弱太软的窘境,真正形成制约权力的强大力量。
三、实行政治、行政和司法的独立监督
历史和现实告知我们,要对权力实行有效的制约,必须走政治、行政和司法监督独立的道路。对此,《决定》指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权力要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对权力要能够独立制约,这是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决定》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按照这一精神,要深化相关方面改革,实行以下五个独立。
第一,把地方各省市县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从同级党委的领导中独立出来。地方各省市县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其负责,作工作报告,接受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领导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地方各省市县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受地方同级党委领导之后,就可以成为真正成为独立的政治监督机构。
第二,把各省市县监察厅(局)和预防腐败局从地方党委、政法委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中独立出来,变成一个独立的由上至下的独立机构。各地的监察厅(局)和预防腐败局由上一级直接领导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领导,拨款和人事由上级决定。各地的预防腐败局官员实行三年任期制,定期调换。
第三,把各省市县的反贪污贿赂局从地方党委、政法委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中独立出来,变成一个独立的由上至下的独立机构。各地的贪污贿赂局由上一级直接领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领导,拨款和人事由总局决定。各地的反贪污贿赂局官员实行三年任期制,定期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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