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可平 :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几个问题(2)

俞可平 :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几个问题(2)

我始终认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的两个基本环节,它们是一种互补的关系,而不是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民主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政治过程,真正的民主应当体现在政治制度的各个方面和政治过程的各个环节。从理论上说,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民主进行分类,比如: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还有像正式文件所界定的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但是,我们可以把民主制度简约成四个字,即“授权”与“限权”。授权体现为选举民主,限权则体现为决策民主。协商民主其实就是决策民主,它主要不是解决权力的产生问题,与选举民主不处于同一个层面上。

进一步说,不管我们对民主如何进行分类,有两个环节最重要,它们都不可缺失。第一个环节是民主选举。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权为民所赋”。人民对国家的统治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间接的统治则离不开代表,而代表就离不开选举。人们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找到更好的办法来代替选举,解决授权的合法性或代表性的问题。即还没有一种比选举更好的形式把最能够代表人民利益并且真正对人民负责的官员推荐出来。我们中国过去几千年作尝试,如科举、察举、荐举,事实证明都被历史淘汰了,我们只能吸取一些合理的成分,而不能原封不动地把过去的实践搬下来。第二个环节就是决策,这里包括了协商民主。当一个官员被授权后,一定要有一套制度来制约他,让他在决策的过程当中,能够更多地听取民众的意见。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可以看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属于政治过程的不同环节,不能够相互取代。总之,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从性质上来说,是相辅相成的,而不是相互冲突的,我们不能以选举民主去否定协商民主,也不能以协商民主去取代选举民主。选举和协商,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

协商民主与咨询民主这是一个新的问题,因为在对中国协商民主的研究过程中,有一些专家学者,特别是西方的一些专家学者,否定中国的协商民主是真正的民主,他们认为这不是西方的协商民主,而是一种咨询民主。我认为,这种看法有失公允,虽然不能否认我们协商民主的许多实践确实带有咨询民主的性质,但并非是咨询民主。那么,什么是咨询民主,它和协商民主有什么区别呢?

在我看来,咨询民主就是决策者主动地听取别人对政策的意义和建议,它与协商民主有三个区别。第一,主体不同。协商民主的主体是多元的,咨询民主的主体是单一的。比如,政府有一个重要政策要与公民协商,在协商民主的条件下,政府与民众两者都应当是协商主体。但是咨询民主的主体只有一个,就是决策者或掌权者。他是居高临下的,类似中国古代皇帝与大臣的关系。第二,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在协商民主条件下,协商主体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平等的,在咨询民主条件下,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的。由此产生第三个区别,即议程设置权限不同。协商民主的议程实际上是法律和制度来确定的,个人不能够决定;咨询民主的议程实际上只是由决策者决定的,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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