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那些槛儿 谁来破除?

就业那些槛儿 谁来破除?

核心提示: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的就业工作由传统的计划体制走向市场体制,确定了“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国家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逐步建立和初步完善了劳动力市场机制。

1、保障平等就业与反对就业歧视存在诸多现实问题

就业是一项具有经济性特质、社会性特质和政治性特质的事业。就业的经济性特质主要表现在劳动力的需求方面,劳动力需求是由经济活动、生产活动而产生出来的派生性需求,其是以用人单位劳动力需求的满足、经济和生产活动的开展,以及经济利益的获取为目的的。就业的社会性特质则主要表现在劳动力的供给方面,劳动力供给是由千百万劳动者构成,就业是他们的生存之本(民生之本)和最基本的权利(基本人权之一),职业的存在和拥有是他们基本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存在的表现。就业的政治性特质表现为,就业活动中的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和法律,包括促进就业、规范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公平就业等等。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的就业工作由传统的计划体制走向市场体制,确定了“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国家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逐步建立和初步完善了劳动力市场机制。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当前的劳动力市场制度还远没有完善,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也没有得到正确体现,特别是在平等就业的保障和就业歧视的反对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现实的问题。如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体歧视(身高、相貌、疾病、残疾等)、婚育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经历歧视、信仰歧视、关系歧视等等,不一而足。

2、就业歧视必然导致就业领域的社会不公

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必然导致一部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受到损害和侵犯,是就业领域的社会不公。这种社会不公为什么会发生呢?解决的办法又在哪里?

首先,作为就业需求方的企业和用人单位,出于对经济利益和用工效益的追逐,在对用人的甄选和使用上一定会遵循效率原则充分利用其用工自主权,选优汰劣和奖优罚劣,这本是企业用人的一般常识和一般做法,无可非议;但当企业和用人单位在区分这种优劣时不是基于劳动者的后天知识与能力(称为后天因素或社会因素,如能力、表现、工作绩效等),而是基于劳动者的一些先天特性和自然特征(称为先天因素或自然因素,如性别、年龄、相貌等),这时就业歧视就发生了。原则上任何用人单位无权基于先天因素而给劳动者设置不平等的待遇,但基于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业或职业的特殊内在需要除外(例如表演行业对演员的身高、相貌等方面的要求,食品卫生行业对于从业者健康状况的要求等)。上述就业歧视的发生,实质是就业的经济特性(效益性)对就业的社会特性(公平性)的侵犯,是“效率与公平”这对经典矛盾在就业领域的表现。要克服这种就业歧视,则有赖于完善法律的规制与调整,由相关的法律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做出规范与限定,划定效益与公平之间的界限,由法律明确规定哪些因素是属于社会公平性的因素,是企业和用人单位不能触碰的因素。除了法律规范以外,对此类就业歧视的克服也还有赖于企业社会责任素质的提高,令企业自觉地遵循社会公平原则。

其次,一些就业歧视现象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制定的一些社会管理制度引发。如我国的居民户籍管理制度导致了就业中的户籍歧视现象长期普遍的存在,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平等就业和自由流动影响极大。再如,在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单位内部用工制度多样(人事制度改革不彻底),形成所谓“体制内”“体制外”等多种形式的用工,由此引发各种制度性就业歧视,同工不同酬现象普遍存在,出现所谓“固定工看,临时工干”的职场怪现象。无疑这一类就业歧视现象的消除,主要是靠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再次,许多就业歧视的发生还常常是源于社会的一些非理性的偏见,这里既包括雇主偏见导致的歧视,也包括组织内同事偏见导致的歧视,还包括顾客偏见导致的歧视。例如,有的雇主只雇用同乡,有的企业只用亲戚。这样的企业或者慢慢消失,或者改弦更张才能有发展。国有单位里也有这样的领导,他们只提拔自己身边的人,于是秘书成为晋升最快的岗位,无疑这也是一种就业歧视现象。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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