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3)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3)

核心提示: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方针。

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在担保和抵押登记等环节上存在着严重的缺失,多数都只是在农委进行备案,没有一个核心的部门来统筹这项工作,也缺少一个制度化的登记流程。目前,不少地区只有相关的专项管理办法,当金融机构和农民在土地流转上出现违约等问题时很难依靠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从试点的经验来看,不少银行也遇到过此类纠纷。黑龙江省克山县在推进过程中逐步建立了村政府确权、乡镇政府评估土地价值、县政府登记的三级管理方式,同时,农经总站成立仲裁委员会,有效地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但这样的方法还是存有操作困难,就是法院并不受理土地流转的纠纷案件,而仲裁在执行上没有强制力,一旦真正出现问题,银行将很难处理土地。这些情况迫切要求政府提供一个担保抵押手续的服务。

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真正成为交易过程中主动、平等的出让方,而不是过去统一征地制度下被动、不平等的接受方。

农业风险无法分散制约土地流转进程

在实地采访调查过程中记者发现,一些试点县虽然已经引入信托、担保等金融工具,有了一定规模的土地流转,但在探索过程中还是存在许多问题。

许多地区刚刚把信托机制引入到土地流转,发挥的功效还不明显。此外还有一个隐忧就是,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近些年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多发,一旦大规模流转土地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经营失败,那么怎样保障流转土地的农民利益,如何寻找新的承包经营主体,就成为不可避免的难题。采访中许多人士建议,这除需要建立成型的流转市场外,还需发挥农村经济组织主体的作用,建立风险补偿金。另外,如果土地流转的价格过高,而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的利润低,则会降低土地流转的效果和积极性。比如,在福建沙县,虽然土地流转的面积和比例都较大,但是仍有一些贫瘠或者交通不便的土地无人问津。

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后,虽然能够大大增加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降低了生产资料的使用成本,且更易抵御自然灾害,但是同时意味着,如果出现巨灾或者大灾,那么造成的损失更大,而土地流转经营需要的信贷资金规模迅速扩大,一旦造成大规模的农业损失,那么银行的信贷资金必然会面临着巨大风险。因此,土地流转实际上是与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等共同推进的过程,尤其需要农业保险的跟进。各地的实践表明,农业集约化经营后,更容易吸引金融资金的进入,更便于农业保险的推开,这需要逐步建立起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针对巨灾、大灾的风险分散机制,在土地流转中探索开展抵押、信托、保险等金融业务的可行性。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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