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2)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2)

核心提示: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方针。

据了解,全国其他地方有的试点村采取了发放“荒地证”的做法,即对上述多于承包证标明面积的土地,发放“荒地证”,拥有“荒地证”的家庭每年按其面积向村集体交纳一定资金,如果这种地将来被征用改作其他用途,需将被征地收入的30%交给村集体,以此可增加村集体的经济实力。

针对土地确权过程中出现的上述新问题,各地试点可探索适应本地实际的解决办法,但最终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中央政府相关部门综合各地实践经验,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政策规定甚至颁布相关法规,这样才能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至于土地确权工作中需要投入的成本,业内人士建议中央和地方财政协商一个支出方案,合理分摊相关成本。

土地流转融资抵押担保仍然缺乏法律支持

农行宿州分行行长王好农反映,现行《物权法》、《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使得农地、农房抵押贷款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即使考虑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抵押,由于受农民利益所限,不易处置变现。据记者了解,这是当地金融机构开展土地流转融资贷款服务时遇到的普遍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方针。为了使中央的这一新方针落到实处,金融从业人士建议,目前首先应当修改《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融资。健全成立土地流转抵押、担保的服务平台,包括评估、登记、处置、交易等,增强其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