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核心提示: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方针。

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正在全国各地开展,从本报记者到安徽、黑龙江、福建等地的采访情况看,各地方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从本地实际出发,探索出了各具特色的土地制度改革路径和方式方法,积累了一些有效的新鲜经验。但是,不能否认,各个地方在探索这一改革实践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甚至新矛盾。对此,各地要予以重视,并妥善解决,要切实保护农民应有的各项土地权益。

土地确权亟待规范和设立标准

农村土地确权是顺利开展承包土地流转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重要前提,各地在探索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加以规范和解决。

安徽宿州市现代农业办公室副主任徐志连反映,宿州在对农民土地确权过程中面临着困难。按照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当地开始试点,对农民承包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住房开展确权和办证工作。此项工作开展需要成本投入,如重新丈量土地,要投入人力、物力等。通过全球定位系统测绘土地时发现,有的家庭实际拥有的土地面积大于承包土地面积(承包证上标明),有的家庭实际拥有的土地面积小于承包土地面积。根据宿州市委政研室、市现代农业办的调研,埇桥区灰古镇秦圩村秦东组的27户农民土地流转时全部进行了丈量,有24户土地实际面积大于二轮承包面积,增幅多在20%左右,一些超过50%。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有,一是当年分配承包土地面积时,村集体给予有的家庭多了一些面积,如对分得偏远地方的土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的家庭,是按照二亩、三亩的土地算作一亩承包的面积;二是有的家庭近些年来自己开垦出的荒地,经过多年耕种后变成好地,这部分“荒地”不在承包证上标明的土地当中,现在要不要重新核定其作为承包面积?如何核定?如果核定其为承包土地面积,那么这样的家庭就实际拥有了比其他家庭更多的面积,这就会引发农民家庭之间的不平衡矛盾。对此,当地还没有找到妥善的办法解决。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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