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决定》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这里的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所谓分类管理,就是将司法机关内部的各种人员,按其性质和职能分为司法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等,各种人员按不同的标准招录、使用、晋升,并提供相应的有差别的待遇及各类保障。
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两个主要功效:一是使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地位提升了,待遇也相应地改善了;二是使司法人员能够摆脱司法行政等方面的干预和影响,有助于独立行使司法权,同时也有助于司法人员专业化发展,提高司法素养。
可见,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在本质上是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和待遇保障,由此激发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和敬业精神,将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司法队伍中来,同时也有助于克服司法懈怠和司法腐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实现。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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