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文:土地产权和用途管制须平衡(3)

陈锡文:土地产权和用途管制须平衡(3)

土地用途和性质改变时,会产生土地增值收益。这些收益分配是否合理,需要慎重考虑。在现实情况下,至少有五个主体的利益要统筹考虑。第一是政府。政府需要获得一部分土地增值收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建设公共设施等。第二是开发土地的企业。如果没有一定利润,就没有企业愿意开发土地。第三是市民。他们既不是土地所有者,也不是开发者,更不是管理者,但是他们需要利用土地进行生产和生活。第四是贡献出土地的农民。第五是远离城镇的农民。如果不考虑这部分群体的收益,他们可能永远不能分享工业化的好处。如何把这五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处理好,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

最后,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角度来思考土地问题。目前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也有很多不公现象。所以,既要落实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的要求,也要考虑如何建立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明确要求,凡属重大的改革政策,都必须由中央统一进行部署,地方不能各行其是,更不能一哄而起。这次三中全会《决定》中的很多改革措施都涉及到现行法律,因此一些法律需要修改。在一些还未达成共识,或者修法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试点,这是推进土地制度改革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性要求。

作者为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本文根据陈锡文在《财经》2014年年会演讲稿整理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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