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中央苏区时期的廉政制度(2)

瑞金中央苏区时期的廉政制度(2)

建立审计制度,杜绝贪污浪费

1933年9月中旬,中央人民委员会第49次常委会决定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其职责是负责审查政府的预算是否合理,检查和监督各级政府各个机关、革命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账目和收支情况。1934年2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中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一、审核国家的岁入与岁出。二、监督国家预算之执行。”同时规定,在省及中央、直属执行委员会之下,设审计委员会。2月20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中字第二号命令”,颁布《审计条例》。

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后,开展了大量审计工作。

一是审核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各省、直属县的预决算情况。如中央审计委员会与工农检察部一起,对中央总务厅和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财政部等单位进一步进行审计核查,发现中央总务厅管理处长左祥云等贪污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

二是审查各事业单位、革命团体的财政收支情况。1934年3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审查了中央革命互济总会和中央反帝拥苏总同盟经费收支情况,发现互济总会的财政开支有“拿救济费做机关开支”、“会费一塌糊涂”、“各种捐款没去检查”、“开支项目不适当”等问题。中央审计委员会责成中央革命互济总会要“建立各级会计制度,收款支款和经手的救济款项,都要有详细的计算和检查”;要求中央反帝拥苏总同盟“应做到停止政府津贴,实行经费自给”。

三是审核国有企业的财政收支情况。1934年3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审查了一批国有企业的收支情况,发现中央印刷厂“有支出预算,无收入预算”;邮政总局对该局邮务工人自动节省上交的经费,“竟不知共有多少,缴交到了何处”。中央审计委员会通过审计,要求各国有企业加强管理,切实转变领导作风,改进存在的问题,将国有企业办好。

审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苏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改善,遏制了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作风的蔓延。

建立法规制度,严惩腐败分子

苏维埃政府制定了一批具有法律效力的惩治腐败行为条令,用法律制度来保证革命政权的清正廉明。

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颁布的《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就明文规定:“怠工放弃职责者”,“行为乖张为群众厌恶者”,“违反决议案者”撤职查办。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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