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12月15日,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二十六号训令。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处理: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这一法令的颁布,为司法机关对贪污腐败犯罪的审判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惩治贪污腐败行为有法可依。就中央机关来说,“贪污分子送法庭制裁的有29人,开除工作的有3人,包庇贪污的官僚主义者送法庭的1人,建议撤职改调工作的7人,给严重警告的2人,警告的4人。”
瑞金中央苏区时期的廉政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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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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