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中央苏区时期的廉政制度

瑞金中央苏区时期的廉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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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大礼堂。

健全财政制度,根治“埋伏短报”

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工作把收钱、管钱、用钱机关混在一起,没有公开,也没有彼此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这就给贪污浪费和经济舞弊造成可乘之机。为规范财政管理,1931年12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该条例共14条,规定了苏区财政收入缴交、支出实行严格的预算和决算,严格履行领款程序和实行统一的簿记制度等。接着,人民委员会发布《统一财政编制预决算制度》(财字第二号)训令,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接连发布了《目前各级财政部的中心工作》(财字第六号)训令、《统一会计制度》(第十二号)训令和《为统一财政收据防止舞弊》的第七号布告。

确立了财政统一原则后,临时中央政府着手各项财政制度的建设。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财政条例,落实临时中央政府关于统一财政的训令,1932年2月人民委员会发布第五号命令,责令各级政府切实执行工作检查,并且特别强调,各级政府一定要检查财政统一是否得到切实执行,其执行的程度如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什么障碍,在统一财政中是否发现隐蔽、贪污等情形。规定3月1日至31日为检查期限,并要求各级政府要绝对执行这一工作。临时中央政府派财政委员会委员毛泽民去巡查江西省的财政工作。3月1日,人民委员会举行第八次会议,听取毛泽民的巡查报告,根据他的汇报做出了如下决定:积极培养财政人才;严办政府工作人员中的贪污分子;发一布告,号召群众监督各级政府经济,把各级政府办的合作社转交给工农群众接办,并通过了政府工作人员有关经费使用问题的规定。

遵照人民委员会的指示精神,各苏维埃地区都进行了财政检查和整顿。由于统一财政,整理财政,严格财经制度和纪律,节约了经费,减少了浪费,打击了经济犯罪,为在艰苦环境中坚持革命战争创造了物质条件,也使苏维埃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保持了廉洁。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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