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互联网与适当社会(9)

意义互联网与适当社会(9)

网络世界的政治哲学

周濂(人民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我来之前跟超群说,我是互联网行业的围观者,所以今天的点评注定是外行爱热闹式的。段老师的发言非常精彩,我自觉需要做更多的消化,否则很难把握其精要,我就针对赵汀阳老师和王俊秀老师的发言简单说几句。

赵老师和王老师的思路与观点初看起来风马牛不相及:一个是天马行空式的演绎推理,一个是贴地飞行式的经验归纳,一个向我们展示了面向未来的、由网络技术导致的新专制,一个向我们展示了面向过去的、由网络技术去终结的旧专制,如果说赵老师的结论是悲观的,那么王老师的结论则是乐观的,总之,完全不同的思路和取向。但是虽然有如此大的不同,并不意味着二者无法进行对话,事实上他们有许多的论点都构成了潜在的对话与交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相信赵老师不会认同自己是一个悲观主义者,因为他几十年来如一日的方法论就是“无立场的批判”,所以他会认为自己只是在做一个客观的预测,无所谓悲观或是乐观。

赵老师的这个“客观的预测”是基于类似于演绎法的强大逻辑推论得出的,其中有一些非常独到的见解,比如说,他谈到德国式的“自己为自己立法”的自治(autonomy)在互联网时代终将被自立(independency)所取代,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观察。

我最近读“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相关论著,关于这对概念,我相信在座的朋友多少都有些了解,简单说,自由民主制的支持者会认为,只有当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立法者、解释者与服从者是三位一体的时候,这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才具有正当性,而自由民主制的反对者认为这种三位一体的构想非常不切实际,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幻想。在代议制民主中,公民只有在投票选举议员的那一刻是自由的,投票结束之后他们就再次成为了奴隶,公民也不可能真正成为宪法与法律的制定者,立法者只可能是一小撮精英或者智者,所谓“自己为自己立法”的自治理想在政治领域永无实现的可能。这个问题在近现代政治哲学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赵老师很好地把这个问题移植到了互联网当中,我以为这是一个值得深入分析的问题。

那么王老师的分析到底在什么意义上和赵老师构成了对话呢?刚才王老师谈到淘宝有129条规则,其中绝大多数是网友自己通过长时间的磨合制定出来的。这个现象引发我的思考,阿里巴巴作为一个平台供应商,似乎没有彻底垄断网络世界的法律,普通网民依然可以作为法律的制定者、解释者而不仅仅是服从者参与到游戏。虽然到目前为止,淘宝129条规则还不是网络世界的普遍现象,也远没有给我们建立一个立法者、解释者和服从者三位一体的模式,但它至少对赵老师的逻辑推论构成了一个小小的挑战。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