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限制“以人查房”,该不该?(2)

【案例】限制“以人查房”,该不该?(2)

在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社会共识的语境下,如果“以人查房”解禁,势必为个人信息泄露打开新途径,即便这种解禁只针对官员也并不妥当。在现实国情下,官员的确需要接受群众的监督,但这种监督只能针对该官员是否廉洁,体现在房产领域,就是有多少房,价值多少,是否合法所得,而具体坐落何处、门牌号多少,则应纳入隐私范围,不宜一刀切地向各界公开。

因此,“以人查房”并非反腐最优选择,它势必影响其他社会价值的实现。《不动产登记条例》将“以人查房”仍设为禁区,这不仅符合上位法原有之意,更是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必然选择,本无可厚非。

可是,公众对于官员财产公开望眼欲穿,这个合理诉求一直没有得到充分满足。而刑法规定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某种意义上,每个国家工作人员都有公布财产多少并自证合法的义务。

禁止“以人查房”意味着民间反腐少了重要途径,这就更需要官方反腐向前迈出更大的步伐,建立起更为有效的反腐机制。这首先在于建立并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通过硬性的制度约束,将官员财产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我国现行财产公开规定仅仅属于政策性文件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仅缺乏权威性,更影响了公众的知晓、监督程度,亟待出台相关法律,解决该制度法律地位不明问题,并对财产申报主体范围、财产范围、受理机构、虚报惩罚机制予以明确。

同时,目前诸多银行已在技术上实现了存款信息全国联网查询;房产信息要实现全国联网也并不是技术性问题。主动调查官员财产将越来越不是一个技术性问题。除了官员主动申报财产外,也应该适当扩大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主动出击功能。如果只有等到官员被刑事立案或者被双规了,才能开展官员财产调查工作,反贪相关法律必将大打折扣,甚至束之高阁。

禁止“以人查房”不应一刀切

从报道来看,有关方面拟在不动产登记条例制度设计中禁止“以人查房”,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护个人财产信息安全的目的。其实,不动产登记信息确是公民一项重要个人财产信息。如果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任意进行“以人查房”,显然不利于公民个人财产信息安全获得应有的保护。所以,对一般公民不动产登记信息禁止“以人查房”理所应当、确有必要。不过,保护个人财产信息安全不应成为禁止对官员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人查房”的理由。因为官员作为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廉洁情况应当受到社会与公众的有效监督。而社会与公众要能对官员廉洁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就必须公开官员可能涉及廉洁情况的各类信息。所以,官员的隐私权必须适度受限,对官员个人财产信息,不能以保护的名义拒绝公开。

就拿不动产登记信息来说,如果官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能向社会公开,不能受到公众的有效监督,有的官员就会不惮于利用公权力为自己谋取非法不动产,这样也就不利于更好地保障官员廉洁。反之,如果允许对官员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人查房”,令官员拥有用不动产情况受到社会与公众的有效监督,官员们也就会不再敢于任意实施以权谋房等行为,这样也就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官员廉洁。正因为如此,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禁止“以人查房”不应一刀切,而应当采取“分而治之”的办法:即对普通公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从保护隐私权出发禁止“以人查房”,对达到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则应当允许“以人查房”,让官员廉洁情况受到社会与公众的有效监督。如此才会既有利于使公民个人财产信息安全得到保护,同时又通过官员财产公开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反腐败斗争与廉政建设。

以人查房”与“以房查官”应区别对待

“房叔”“房婶”“房姐”等相继曝光,已经展示出了“以人查房”这一机制在反腐方面的强大功能,尤其在“多地出现官员急于售房现象”等信息的渲染下,民间社会更是希望趁热打铁,好好利用住房信息系统尽量揪出各种“灰色背景”。然而,出师未捷身先死,人们尚未利用住房系统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大展拳脚之时,却被严格限制“以人查房”泼了盆冷水,这种心理上的巨大落差,自然导致民间社会对严控“以人查房”颇有微词。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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