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限制“以人查房”,该不该?(3)

【案例】限制“以人查房”,该不该?(3)

在笔者看来,从保护公民隐私的角度上严控“以人查房”,并没有错;民间社会希望通过“以房查官”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没有错。问题的关键在于,一刀切地严控“以人查房”会在无形中打击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毕竟,“以人查房”系统的存在是“以房查官”的基础和前提。事实上,国际惯例尽管是严格控制“以人查房”,但这里面的“人”有着特定范围,公职人员尤其是政府高官往往并非“保护对象”。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很明显,即官员毕竟非平常百姓,即便用合法收入购买多套房子,也可能会遭到公众非议,作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一个子项,官员房产信息能够被公民所知晓,可谓情理之中——官员的隐私权在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面前,适度让渡并不过分。

且不谈中国官员主动公布房产信息,至少在百姓想知道官员有几套房或怀疑官员房产来源不明之时,让人们有一个渠道去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事实上,在房产信息公开问题上,要实现公民隐私和社会监督的平衡,并不是一件难事,毕竟“以人查房”和“以房查官”本就可以并行不悖——只需要将官员和普通百姓区别对待即可。具体说来就是,针对非公职人员,除本人、公检法、住房保障部门、律师等通过一定程序,其他情形“一律严禁‘以人查房’”;而针对公职人员则继续允许“以人查房”,以继续发挥“以房查官”的监督作用。

总之,在公民权益日趋被重视的政治语境中,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就算不能够被充分满足,但至少不应该因为行使渠道的“阵亡”而愈加逼仄。因此,在房产信息系统建设中如何权衡好“以人查房”和“以房查官”,不仅考验着执政智慧,也检验着政府面对公民权益的相应姿态。

【启示与思考】

按说,政府积极保护公民隐私,严控个人房产信息外泄是件好事。然而,在当下中国,这种控制则被赋予更多的意味,因而屡受舆论炮轰。

从保护公民隐私的角度上严控“以人查房”,并没有错;民间社会希望通过“以房查官”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没有错。事实上,国际惯例尽管是严格控制“以人查房”,但这里面的“人”有着特定范围,公职人员尤其是政府高官往往并非“保护对象”。

本质而言,不动产登记与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说两个不同阶段,无论是从制度本意还是从功能上说,两者都是不可分割的,前者是后者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倘若只登记而无联网,那么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也将聊胜于无。现在将两者合二为一,纳入到统一的制度设计之中,无疑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安排,这有利于整合资源,提高决策力,进而突破单个制度所面临的制度“瓶颈”。

从技术上说,住房信息联网完全可以做到以人查房,但为何还要“严禁”?理由有两个,一是当前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二是非公务员、私人的财产公布可能产生个人隐私泄漏问题。但事实上这两个理由都无法说服自圆其说。前者而言,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制度还没有建立,并不表明官员财产信息可以不公开,甚至可以说,越是制度尚未建立,越是需要局部的突破来倒逼制度的建立。后者而言,在技术上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只需要将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区别对待,设置不同的查询条件即可,完全可以杜绝泄露个人隐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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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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