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建柱: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科学指南(3)

孟建柱: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科学指南(3)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通篇贯穿着强烈的创新精神。创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质要求。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讲话,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发展,对政法工作面临形势作出了新判断,对政法工作主要任务作出了新概括,对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出了新思路,明确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完善执法司法制度体系,加强和改进政法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政法事业发展进步。这一系列重要思想,是我们党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为政法战线以时代发展的要求审视自己、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提高和完善自己,用新理念提出新思路、用新举措应对新情况、用新办法解决新问题,实现政法工作长足发展,具有巨大推动作用。

努力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

学习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关键是要用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各级政法机关要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把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总要求,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和过硬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努力建设平安中国。习近平同志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这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社会治理的目标、思路,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我们党在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上的一次新飞跃。各级政法机关要着眼于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转变社会治理理念,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树立系统治理理念,自觉把平安中国建设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来推进;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善于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树立综合治理理念,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政府主导作用、社会各方面协同作用、群众主体作用,形成社会治理合力;树立源头治理理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从源头上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深层次问题。坚持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推动解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突出问题,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民心基础。坚持维护群众权益与维护信访秩序相结合,学习和推广“枫桥经验”,建立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的机制,推动信访步入良性轨道。坚持常态治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依托基层组织,整合资源力量,提升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效果。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既破大案又管小案,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该严则严又当宽则宽,加快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动态化条件下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坚持资源共享与深度应用相结合,加强整体规划,提高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程度,拓展信息技术应用广度深度,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以信息化引领社会治理现代化。坚持党政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完善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夯实社会治理的基础。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习近平同志指出,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要求扭住职业良知、坚守法治、制度约束、公开运行等环节,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抓。这明确指出了政法工作的权威和公信力所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政法机关是老百姓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人民群众感知依法治国的一把尺子、评判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能否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体现着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级政法机关要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主线,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政法干警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增强抵制干扰的定力,自觉把遵守法律作为第一遵循,挺直脊梁、铁面无私、秉公执法。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完善执法司法制度,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执法司法权运行体系,确保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把信息化与执法司法公开结合起来,促进执法司法公开、规范、公正、高效,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把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机统一起来,健全防止、发现、纠正冤假错案机制,依法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的接触交往行为,解决好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司法新形象。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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