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我国近30年来的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在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社会保障确实取得了巨大成就。首先,革新了传统的社会保障观念,即单纯依靠国家或单位(集体)的意识已被多方共同负责的观念所替代。其次,实现了新旧制度的整体转型。再次,普惠全民的目标基本实现。一个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的时代已经到来。
然而,由于路径依赖和以往改革的历史局限性,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又还存在着缺陷,包括地区分割、城乡分割、部门分割、制度分割、资源分割以及由此带来的制度结构不尽合理、责任分担并不清晰、保障待遇差距犹大等,直接损害了制度的完整性与公平性,亦增加了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不确定性,整个制度体系的正向功能尚未得到全面发挥。
深化改革需要完成三大目标
新时期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质,就是要通过全面优化现行制度安排,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此,需要完成三大目标:一是增进制度的公平性。没有公平便没有现代社会保障,这一制度必须具有创造起点公平、维护过程公平、缩小结果不公平的功能。目前的社会保障虽已具有了普惠性,但并不等于实现了公平性。从广受诟病的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双轨制”,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地区分割统筹情形下的缴费负担不公等问题均表明增进公平性客观上构成了深化社会保障改革的一项核心任务,而要完成这一任务,就必须整合并优化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二是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针对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存在的责任失衡、利益失衡及其带来的制度运行风险、基金贬值风险与社会冲突风险,如何确保这一制度可持续发展是面临的重大挑战。为此,必须树立代际公平、持续发展的意识,既要积极促进人民福利不断增长,又要始终坚持各方责任合理分担,坚守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共同参与的积极性,同时统筹考虑与高效配置各种资源,避免短期福利政绩冲动,实现这一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是促使制度实践步入法制化轨道。只有法制化的社会保障才是成熟、定型的制度安排,才能提供稳定的安全预期,而社会保障法制化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能依,因此,应当进一步修订、充实社会保险法,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再造相应的社会福利法,以及制定其他专项社会保障立法(如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法、慈善事业法等),只有社会保障法制走向健全完备,才能消除这一制度中的歧视现象和面临的发展障碍,才能为这一制度的良性运行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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