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和讨论
农村院落对于农民而言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由院落特点和功能决定的。在当前中国由传统乡村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转型过程中,村落和院落仍旧是农村社会的主体。任何通过强制性手段试图改变农村面貌的尝试都会对农村和农民生产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当前进行的土地增减挂钩是中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探索出的一条较好路径,既能保持18亿亩耕地红线不变,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又能为城市化和工业化扩展提高土地和空间。在具体实践形式上,撤村并居和农民上楼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选择。撤村并居、合村并点、农民上楼和集中居住也并非一无是处,很多地方的村民还盼望着能够改善居住环境,过上城里人的生活。特别是对于偏远落后山区丘陵而言,农村村落相当分散,农民居住条件相对较差,如四川、重庆等山区农村,很多村民仍旧居住在破败草房中。在这种背景下,探索农民集中居住的新农村建设就能给当地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带来巨大改变。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和农村公共品的有效供给,因为一般新农村建设规划中都要对水、田、林、路、电等进行综合整治。撤村并居和集中居住有其优越性,特别是对偏远落后山区丘陵地区而言,改善居住条件,这无疑是有利于农村社会发展的。
当前来说,最有必要进行新农村建设和集中居住的地区有两个区域,一是偏远落后山区,另一个是城郊发达农村。偏远落后山区进行撤村并居和集中居住是由其相对恶劣的居住环境决定的,如经常遭受山洪、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城郊发达农村实施农民上楼是因为其已经具备了客观和主观条件,如农民经济收入水平和农民职业身份的转换等。除去这两部分,中国农村的普遍形态仍旧是相对传统的农业型村庄。在短时间内,农民不会终结,村落更不会终结。在这个背景下,一些地方进行强制性撤村并居和农民上楼工程就是对农村客观发展形势的无视。之所以撤村并居和农民上楼遭到很多农民反对,主要是因为这一工程超越了农村发展的客观现实和农民预期,对大部分农村来说,村落和院落仍然是农民生产生活的主要场所,虽然当前农民有外出打工机会使得农业生产重要性下降,但村落和院落所具有的社会文化功能仍旧不可小觑。有些地方在撤村并居过程中对农民实行分散安置,这必然对中国传统农民生活习惯和心理习惯造成影响。传统以来,农村社会便是一个熟人社会,不仅是一个基本生产生活单位,还是一个人情往来、守望相助的基本圈子,在历史发展中生发出一套固定生活逻辑。而分散安置则是对农村社区和农民团体的割裂,进而会引发农民在进城中的无力感和孤独感。
概言之,中国农村社会远没有到村落终结和农民终结的时代,农村村落和院落仍将具备其存在的客观需求和文化社会需求。院落仍然是构成农村家庭和社区的基本单位,强制性的取消院落不仅是对小农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变,也造成对农民精神生活和文化信仰上的打击。因此,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农村社会现实和农民基本需求。
个人信息:
袁明宝(1984-),男,山东临朐人,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博士生。
电话:18810488679
邮箱:shizhibeiming@126.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
邮编:100193
[作者简介] 袁明宝,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海淀,100193)
朱启臻,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北京海淀,100193)。
[①] 龙宏:《传统居住空间—“院落空间”探析》,《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吕晶:《国内传统村落空间形态研究综述》,《广西城镇建设》2012年第4期。
[②] 欧雷:《浅析传统院落空间》,《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5年第10期。
王增辉:《传统院落文化如何融入现代社会》,《资源与人居环境》2012第10期。
[③](清)张履祥辑补.陈恒力校释.王达参校:《增订补农书校释》,北京农业出版社,1983年。
[④] 费孝通:《江村经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13页。
[⑤] 贺雪峰:《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5页。
[⑥]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9页。
[⑦] 王斯福:《帝国的隐喻:中国民间宗教》,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84页。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