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立案难“瓶颈”有待突破(2)

“民告官”立案难“瓶颈”有待突破(2)

核心提示: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以下破解方法:增加规定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的上述破解“民告官”案件立案难的举措,其效果有的已经过实践验证,有的还需要经过实践检验。

提高“民告官”案件初审法院的审级。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民告官”案件初审法院主要是基层法院,基于基层法院的行政级别、法官任免体制、审判力量等,其抵御行政干预的能力是有限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可以预见,未来实践中,“民告官”案件初审法院将变为中级法院。若此,对于排除行政干预“民告官”案件的受理具有非常大的价值。

实行书面登记制度。即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增加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法院的责任意识,也便于原告督促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当然,在发生法院不接收起诉状的情形时,当事人凭何种证据向上级法院投诉,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增加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显然是为了限制法院故意以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的上述破解“民告官”案件立案难的举措,其效果有的已经过实践验证,有的还需要经过实践检验。实际上,真正破解“民告官”立案难的举措,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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