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立案难“瓶颈”有待突破

“民告官”立案难“瓶颈”有待突破

核心提示: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以下破解方法:增加规定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的上述破解“民告官”案件立案难的举措,其效果有的已经过实践验证,有的还需要经过实践检验。

“民告官”为什么立案难?“民告官”案件立案难与传统观念、传统制度及现行体制密切相关。

一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民不可告官”是几千年来中国的文化传统,官贵民贱、官为民之父母是中国人的传统认知。官员施政中发生失误或者过错,也是无心之过,至多也是娘错打了自己的“孩子”,而孩子是不能跟父母计较的。

二是受传统制度的影响。在中国传统上,国家权力一直处于强势的地位,民众则一直处于弱势的地位。

三是受现行体制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行政权一权独大。有关“放权”、“让权”的表述也生动地表明了行政机关处于强势地位这一特点。

立案难的主要表现

法律对“民告官”案件的受理条件和受理程序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为什么那些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法院管辖的案件,法院仍然拒不受理呢?分析起来,有以下几点:

不敢受理。这是“民告官”案件立案难的主要原因和主要表现。其原因仍然是政府一方处于强势地位。政府或者替法院在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限制性规定,明确哪些案件不得受理,例如涉及房地产案件、房屋拆迁案件、征地案件、计划生育案件等通常在不得受理范围之列;或者根本不配合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例如拒不提交证据、拒不答辩、拒不出庭等;或者对法院因为受理这些案件进行打击报复,例如停水停电、停发工资等;或者将所谓不听话的法官调离法院,让其去从事人们不愿意干的工作等。

不愿意受理。法院受理案件后,处于两难境地:如果依法办理案件,政府一方不满意;如果不依法办理,原告一方不满意。如果原告一方对判决不满意,又会不停地申诉或者上访,矛盾的焦点集中到法院。

没有能力受理。对于一些新类型的、比较敏感的、比较棘手的、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法院因为审判水平、研究能力等原因,受理以后担心审理不了、审理不好,往往索性不予受理了之。

综上,“民告官”立案难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干预。为了排除行政干预,法院采取了两个方法:一是实行案件异地交叉管辖,二是提高案件的初审审级。实践证明,这两个方法基本上还是行之有效的。不过,它需要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予以确认。

草案重在破解立案难

行政诉讼法修改要破解的第一大难题就是立案难问题。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以下破解方法:

增加规定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并未明确规定“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权利原则”。这一基本原则的增加,既可以作为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受理程序规定的指导,又可以作为法院在具体受理“民告官”案件时的指导思想。以往行政机关替法院规定哪些“民告官”不得受理的做法,在修改后行政诉讼法作出明确规定以后,就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了。因此,相信未来此类情况会有所改观。

增加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如前所述,实践中存在着行政机关拒绝出庭应诉,需要法院出面反复说服动员、协调、做工作才勉强出庭的情况。虽然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不出庭应诉的,法院有权缺席审判,但是现实中当被告不出庭应诉时,法院难以缺席判决。一些地方也曾经出台政策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必须出庭,甚至要求行政机关的首长必须亲自出庭应诉,但实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总则部分专门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相信这一规定能够改善实践中因行政机关拒绝应诉或者以拒绝应诉相威胁变相要求法院不依法受理的情况。

实行异地交叉管辖。依照现行行政诉讼法,案件通常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受理和审理,同时,法院的设置严格按照行政区域进行。这样,“民告官”案件通常由“官”之所在地的法院受理和审理,法院受到当地行政机关干预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为排除行政干预,浙江省台州市率先试行异地交叉管辖的做法,后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肯定。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高级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其目的是排除行政机关对于“民告官”案件受理和审理的干预。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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