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法治护航(3)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法治护航(3)

核心提示:面对新时期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新特点,应当构建涵盖外来未成年人的社会观护体系,给予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和当地涉罪未成年人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依据我国法律,未成年犯罪人会被依法取消学籍。

提高监护人法律意识  

全国妇联协调处处长张彦红:监护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制度。我国立法比较强调亲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但是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规定却不甚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监护的举措规定得不具体,对有过错监护人的惩戒措施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当修改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马国华:由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提高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意识。对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第一,赋予未成年人独立的诉权;第二,在未成年人监护缺位情况下,确定成年人监护职责主体;第三,明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主体,通过司法解释实现法律可操作性;第四,在离婚案中增设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情况的评估。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定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又没有其他人员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这一规定已严重脱离社会实际,建议取消这一规定,建立国家监护制度。  

国家监护制度应当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对监护人监护有困难的,应当提供必要帮助,保障监护职责实现;对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又没有其他人员可以委托监护的,由民政部门直接担任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以充分实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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