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家庭亲职教育制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鲁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表明,大量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与家庭教育的问题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可以说,“问题少年”大多是“问题父母”的产物。因此,在完善未成年人立法时,有必要规定准备做父母的夫妇和犯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即亲职教育。
在具体实施层面,可以规定青年夫妇在做父母之前,必须接受相关内容的培训,并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以便切实提高父母在养育后代方面的能力,强化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意识。也可以定期组织政法、教育等部门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进社区、进校园”活动,为社区和学校的家长们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讲座。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尤其有必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可以由政府或司法部门开设“家庭教育课堂”,聘请法学、教育学、心理学专家授课,向触法、涉诉、犯罪未成年人的家长普及家庭监护责任和科学教子知识。
提供平等司法保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快,各个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外来人口包括外来未成年人的数量都在持续增加。面对新时期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新特点,应当构建涵盖外来未成年人的社会观护体系,给予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和当地涉罪未成年人平等的司法保护。
在具体做法上,可以借鉴一些地方的经验,设立由地方党委领导、政府出资、各职能部门紧密配合、社团运作、多方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工作站,在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建立观护点,以政府出资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组织专业化的社工队伍。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委托的方式,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交由专业社工组织进行为期3至6个月的帮扶考察。在观护期内,观护组织应当为观护对象制定个性化的帮扶矫正方案,并免费为观护对象提供食宿和劳动技能培训。在进行一系列法制教育、行为矫正、心理矫治、技能培训等帮教措施的基础上,形成书面帮教记录。观护期满后,观护组织对观护对象的表现进行评定考核,并将评定考核意见及帮教档案提交给检察机关,作为对涉罪未成年人提出不起诉或非监禁刑量刑建议等的参考依据。
重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近些年来针对儿童实施性侵犯的违法犯罪日益突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受传统观念和当事人自我保护意识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发生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可能比媒体报道的更为严重。但由于现有法律对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法律规范不够明确,加之性侵案件的侦查难度较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不力。
马国华: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为依法保护被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目前,较为便捷可行的方法是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废除嫖宿幼女罪;第二,将强奸罪名中幼女的年龄提高到16岁,同时增加对未满16岁男童侵害的规定;第三,扩大猥亵的侵害范围。第四,增加儿童色情制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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