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未成年人自我防范责任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社总编辑牛凯:未成年人是介于儿童和成年人之间的人,他们不仅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意识增强、体力充沛、容易冲动等容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利因素,也已经具备了知识和经验不断增加、自我控制能力逐渐增强等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利因素。因此,在立法中应当增加有关未成年被害人法律预防的规定,通过预防未成年人被害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充分重视发挥未成年人自己在自我防范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责任。
具体而言,立法应当明确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教育的内容;建立对未成年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国家补偿制度,运用公力救济未成年被害人;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经济援助和相关服务,包括心理咨询、身体治疗、学习辅导、生活指导等方面内容,以减轻被害人所受的损害,防止未成年人从受害者向犯罪者“恶逆变”,从而起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推进少年司法机构改革
广西钦州市综治办有关负责人: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促进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转化,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推进少年司法机构改革,设立“机构专门化、帮教社会化”的“双轨”保护模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专业化、系统化和社会化的保障机制。
所谓机构专门化,就是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规律,成立专门机构,组建专业队伍开展少年司法工作。
所谓帮教社会化,就是整合社会力量,建立健全社会调查机制、法制教育机制、法律援助机制、心理咨询机制、社区矫正机制等,探索建立少年福利与未成年人司法良性互动的社会支持体系。
一些地方已经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例如广西钦州市试点推进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建设,2012年以来先后设立了全国首家未成年人警务科,广西首个未成年刑事检察科和全市首个少年刑事审判法庭,实现了未成年刑事司法工作队伍专业化;组建钦州市首支社区矫正工作专业执法队伍,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结对帮教活动;成立全国首家共青团“合适成年人”专门机构,全程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