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制度笼子扎得更紧更密更牢(2)

把制度笼子扎得更紧更密更牢(2)

核心提示: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

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职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冲突。防止利益冲突是现代廉政立法的基础,也是加强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早在2001年发布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就对省区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明确规定,比如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这样的规定,旨在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基本上排除在外。

而在2007年颁布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也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纪律要求: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利益冲突现象仍大量存在,比如领导干部在自己职权所及的区域、领域投资入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其职权所及的区域、领域投资经商或在其直接领导的部门或单位工作,等等。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表示,相关制度散见在各种准则、条例、报告之中,不够系统,有的操作性不强,难以起到防止利益冲突的作用。

“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重点解决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李雪勤表示,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着力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

自2010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已连续进行了3年。

2013年12月7日,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提出,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

专家表示,与以往相比,这次填报突出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精神,特别是提出要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以切实增强报告制度的约束力,提高施行效果。“但如何把刚性的纪律约束落到实处,切实让制度高压线通上电,现实中还有很多具体的难题需要破解,比如解决好报告项目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化基础建设需要提速等问题。”刘旭涛认为,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下一步需要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抓紧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

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密切相关的另一个关键词是——“裸官”。不久前,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正式公布。其中,颇受社会关注的是专门针对“裸官”的新规,明确规定“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有分析指出,这反映出对“裸官”的关注已经上升到中央层面,不仅升级了海外反腐的力度,更有肃清官风之效。

李雪勤指出,应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

题图:四川叙永县纪委给乡镇干部下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手册》,《手册》把枯燥的廉政规定变成了易于熟记的“活图文”。资料图片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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