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一把手”分权(2)

给“一把手”分权(2)

亟需制衡

近年来,在被查处的腐败分子中,“一把手”有比较高的权重。

从一些已经落马的副部级以上官员腐败情况来看,很多都是在当市委书记或当市长时犯的错,比如因受贿12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的原山东省副省长黄胜,其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担任德州市市长和市委书记期间。去年落马的南京市市长季建业,也曾在昆山、扬州等多地担任党政“一把手”。

从落马“一把手”的经历来看,“一把手”手中的人事权、财务权、决策权,正是“一把手”犯罪成功的重要条件,他们的权力寻租多出现在行政审批、人事安排、国有资产拍卖等环节。

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贪腐最为常见。据《东方早报》报道,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洪金洲曾为了一个100亿元的电厂项目,进京拜会国家能源局,进贡局长刘铁男100余万元。

吉林省白山市原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长李铁成在担任靖宇县委书记期间,6年里将全县500余名官员调整了840余人次,收受贿赂114万余元,完全操控200多名科级官员的命运,科局级官员几乎无一人不向他行贿。

“一把手”易“出事”,根子就在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上级管不到、同级不好管、下级不敢管、群众管不了”。王明高表示,给“一把手”分权,避免了“一把手”在处理人财物方面可能遇到的错误和责任。

从理论上看,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相当于在“一把手”权力与腐败行为之间设置了缓冲机制,能减少“一把手”的腐败机会。但从现实中看,这样真能改变“一把手腐败”的现象吗?

早在2010年初,广东和湖南就相继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党政正职一般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但事实证明,近年来湖南、广东等地“一把手”落马现象并不少见。如广东省,仅2013年就有38名厅官、423位处级官员落马,其中的“一把手”占了相当比例。

庄德水指出,尽管有如此多的实践,但没有一个地方试点能拿出一个实施结果的报告,因此对于试点成效很难做出评估。这个改革的意义是,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找到了一个抓手,使限制“一把手”的权力的尝试能迈出实际步伐。给“一把手”分权代表一种权利制衡的趋势,值得在全国全面推广。

光是分权还不够

“一直以来,‘一把手’腐败受到中央重视。目前的改革代表领导分权的趋势,但光靠不直接分管这种单一制度来解决‘一把手’权力集中是不可能的。”庄德水表示。

限制“一把手”权力已经呼吁很多年了,“怎么限制,通过什么手段,这才是最关键的,限制的手段和办法出来后,谁来监管?都很重要。”王明高提出。

事实上,“一把手”分权落实的力度与成效,与“一把手”的推行力度密切相关。

王明高指出,给“一把手”分权,那是要了那些不正派的“一把手”的命。因而有的地方出现“一把手”不响应,甚至是消极抵抗的情况。

“副职要监督正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很难的;但‘一把手’要监督副职,那就相对容易得多,”庄德水介绍,“但从另外一方面说,把廉政的风险推给了副职,分权出去,如果正职,副职形成利益共同体,则是拉长了腐败链条。”

“‘副职分管,正职监管’,一旦出现了问题,是副职顶雷,还是正职担责,并不明晰。”庄德水表示,要真正做到权责分明,应开展清权确权,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和“责任清单”制度。并且,整个清单的“家底”要向社会全面公开,明确监督的责任主体、惩处的实施主体以及举报的处理主体,让责任体系对权力行使形成约束力。要及时纠正超越权力清单的违规行为,严肃问责违背权力清单要求的失信行为。

此外,如果“一把手”不积极推行不直接分管,只是受到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等惩戒,而对于官帽并无真正影响,是不够的。为此,庄德水表示,应该让“一把手”能上能下。同时,解决“一把手”的问题,还要加强上级领导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比如中央巡视组的做法值得借鉴。

“很多改革哪怕当时进行了,但很可能是‘人走政息’,”庄德水表示,“因此亟需要上升到国家层面,形成法规制度。”

王明高也认为对于“一把手“分权制约的改革,应该上升为国家的规章制度,纳入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规划中。记者 沈念祖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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