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为“大病医保扩容”点个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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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大病保险应监督保险机构履行责任

从已经试点大病保险的情况看,通过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中的大病患者“二次报销”,弥补了城镇医保和新农合补偿之不足,起到了进一步减轻医疗负担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需要在全面推广时加以解决。

比如,去年年底,下乡调研时,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向我反应农民大病保险遇到一个情况--保险公司对跨年度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比如:某患者2012年12月份入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2013年1月出院时结算,新农合给予跨年度结算,但保险公司的大病保险却不予报销,理由是2013年才实施大病保险,跨年度的费用用混在一起,无法结算。而患者认为,一次住院不是刻意要跨年度,所发生的费用也包括2013年度,不予报销不合理。开始,以为是个别问题,没大注意,又走了几个乡镇,情况都是如此。

这里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漏洞和执行上的偏差。大病保险尽管是商业保险公司操作,商业保险公司要讲效益,但不是商业保险公司自行运作的一般性险种,而是国家从政府角度进行的一种社会保障方式的制度安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大病保险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其社会保障意义远远大于经济利益。既然是保障性制度安排,就应该突出其社会效应。

不可否认,保险公司在计算报销(赔付)以投保时间以内为准,从前面说到的案例看,2013年实施大病保险,在报销上肯定要从2013年1月1日算起,2012年的费用不予报销,也有充足的理由。但2012年住院跨到2013年出院,不是故意要讨政策的巧,而是治疗的需要,是现实发生的,这些患者同样应该有享受大病保险的权利。我觉得,至少应该考虑发生在2013年内的医疗费用如何参与大病保险报销。

从操作层面看,要解决大病保险跨年度报销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保险公司应该从患者利益着想,对跨年度住院费用,时间上按年度分为两块,对跨入下一年的部分应给予合理的报销,让患者享受到大病保险政策。另一方面,在2013年与2014年再出现跨年医疗费用时,只要居民2014年继续投新农合或医保,大病保险就应顺沿报销,这样才能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

跨年度报销问题,只是大病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个情况,以全面推广时恐怕还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这就需要政府和保险机构都应该认真研究并制定相应措施,使大病保险这个好的制度,在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负担,保障基本医疗权益上,充分发挥好制度的效应。

大病医保全覆盖不可遗忘“罕见病”

新年伊始,国家卫计委就下发要求6月底前大病保险试点全覆盖的通知,可谓是实实在在的“春消息”。即便只是从媒体报道的通知内容来看,它也可圈可点。譬如通知明确提出,“将建立健全由医改办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社保、民政、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由此可见试点推进之决心和协调力度。譬如在提及“一站式”即时结算之外,通知还提及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制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可以预见,透明将为大病医保制度增加更多民生成色。

大病保险试点全覆盖在推进,曾经的因病一夜返贫的现象必将大大地减少,这催人击掌。可正如新闻所披露的,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仍然是由各省份来制定,所以虽然有着“通知”宏观指导,但有一些问题还是必须提请关注,它们事实上在以往也被重复地讨论过。大病医保在扩容,但其政策制定应该更灵活,大病医保的认定在顾及病种之外,还需兼顾实际的医疗费用。主管部门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到大病医保的支付、结算中来,此时也须强调政府部门的相关配套责任。尤为重要的是,大病医保全覆盖切不可遗忘“罕见病”。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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