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与社会建设要找准“牛鼻子”(3)

民生与社会建设要找准“牛鼻子”(3)

司法公平和个人发展机会公平的实现途径

努力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司法公平和个人发展机会公平,必须找到切实可行的实现途径。这就需要在反对特权、禁止歧视、司法中立等方面,在教育机会、就业创业机会和使用评价人才等方面,大力推进我国司法公平和个人发展机会公平建设。

司法公平的实现途径。首先,反对特权对司法的干涉。反对特权就是要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力平等和条件平等。反对特权应该成为目前维护我国司法公平首要和主要的任务。

其次,严禁司法领域中的歧视。由于主客观条件有所差异,当事人行使权利客观上存在差别,因此要使社会中“最不利者”从社会得到适当的“利益补偿”,以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

再次,确保司法人员中立。现实社会感受的司法不公与实际发生的判决不公,大多数问题的症结皆在于法官的中立形象不好。司法人员只有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才能取得当事人双方的共同信任,从而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平。

最后,确保司法程序公正。司法程序公正是司法公平的关键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领域中存在的种种不公平现象与问题,其重要原因是由于司法程序上的不公平所致。当前推进我国司法公平建设,急需从确保司法程序公正入手,特别是要做到程序合法,程序平等,过程公开,决策自治。

个人发展机会公平的实现途径。首先,保障和促进教育机会公平。教育机会公平意义重大,关乎人的发展起点公平。在保障和促进个人教育机会公平方面,重点要实现学籍与户籍分离,确保入学权和受教育权平等;加快中考高考制度改革,确保随迁子女在城镇享有平等的中考权和高考权。同时,加大财政性教育支持力度,建立国家专项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教育补助制度。

其次,保障和促进就业创业机会公平。就业创业机会公平是个人发展机会公平的核心内容。保障和促进个人就业创业机会公平,实质上是社会选择机制公平的问题,意指一个社会是如何筛选人才的,是否公正分配流动的机会,是否做到人尽其才。一个理想的社会,其社会选择的核心是绩效原则,就是以个人能力、努力为标准,推动各阶层社会流动机会的均等化。

保障和促进个人就业创业机会公平,需要取消不合理的就业创业政策限制,加大人力资本培育投入,使所有的工作岗位和创业机会向劳动者创业者平等开放,更加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就业创业资源和机会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择优录用的市场化竞争机制,实现就业创业机会的公平。

再次,公平地评价和使用各种人才。选什么人,用什么人,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着重要影响。大力营造机会公平的制度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抑制生理差别、身份背景、私人关系所制造的不平等,看清选准综合素养好、能力过得硬、具备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的人才。机会公则贤者进,机会不公则庸才多,“用一贤人,则贤人毕进”。全面公平地评价业绩,既要看发展又要看基础,既要看显绩又要看潜绩,不能简单以GDP论英雄。只有这样,好的干部才能够真正得到尊重和重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才会得到加强。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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