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撞伤不如撞死”扭曲心态之反思

【案例】“撞伤不如撞死”扭曲心态之反思

【网络舆情案例】

【事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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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驾车撞倒老人后将其轧死 获刑15年

据《兰州晚报》报道,深夜,一辆皮卡车撞伤过路老者,司机下车查探后没有施救,而是返回驾驶室,点火、启动、掉头,车辆第二次从老者身上碾轧过去……被撞老人身亡,驾驶车辆的大学生张庆达被捕归案,这起在嘉峪关上演的“药家鑫”案,轰动当地。

嘉峪关市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庆达有期徒刑15年。2014年2月24日,记者获悉,张庆达不服判决,已经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1年11月9日7时许,国道312线2891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时26岁的张庆达报警称,自己驾驶一辆皮卡车将一名60余岁老人撞死。嘉峪关警方到达现场后看到,皮卡车多处有碰撞破损的痕迹,被撞碎的玻璃及保险杠碎片散落一地。在距离皮卡车约一公里的地方,受害者周某躺在路中央,已经没了呼吸。民警对现场进行简单勘察后,发现事故现场不是原始现场。

经过一番仔细侦查,加之交警、刑警、技术部门多方勘察验证后,报案人张庆达的谎言被揭穿了。张庆达终于如实供述了案发的全部经过—2011年11月9日7时许,张庆达驾车以110公里的时速行驶时,被害人周某突然出现,没能及时采取措施的张庆达撞了上去。张庆达立即下车查看周某的伤势,此时的周某不停喊着“救命”。看着伤势严重的周某,张庆达惧怕让自己承担责任,怀着“撞伤不如撞死”的扭曲心理,返回车上,点火、启动、掉头,他驾驶车辆对被害人周某进行二次碾轧。在感觉到车身有明显起伏后,张庆达估计“人已经死了”。于是,他返回案发现场,伪造自己肇事后,被害人又被其他过往车辆碾轧、拖拽的假象。

2012年3月8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庆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庆达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省高院做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决定。”

2014年2月24日,该案经过补充侦查后,嘉峪关市法院一审认为,张庆达在交通肇事后,不仅不抢救伤者,反而心生歹念,驾车再次对被害人进行了碾轧,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依据张庆达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张庆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撞伤不如撞死”?胡扯!

“交通肇事,撞伤不如撞死”,这种说法在一些司机中流传。有人竟以为:“把人撞死了,只要赔一次;撞伤了,可能要倾家荡产养他一辈子。”最近发生几起案子,就有司机受这种说法误导,在交通肇事撞人之后竟又实施了杀人行为。

“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应予严厉谴责

对于“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广东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朱占同说,这种观点漠视他人生命,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都应在道德上给予严厉谴责!交通肇事后,应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停车查看,报警和实施救助,或拨打120抢救受伤者。这是起码的道德准则。如为逃避过失责任而实施更大的主观犯罪,甚至故意杀人,则错上加错,法无可赦。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刑法学教授贾宇说:“对于一个有着正常心态的人来说,撞伤人与撞死人其所承担的社会评价、心理压力是大有区别的。肇事后直面现实、及时施救和积极赔付,不仅能给受害人以物质上、精神上理应获得的慰藉和补偿,也是给自己一个机会,避免可能伴随终生的愧疚、自责和阴影。”

广东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聂立泽认为,持“撞伤不如撞死”观点的人首先法律意识淡薄,而且应在道德上予以谴责。同时,我们也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正确理解区分普通交通肇事和故意伤人致死犯罪行为的区别,前者是无意过错,后者是故意刑事犯罪,罚责根本不同。

那么,撇开道德、道义上的缺失,“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成立吗?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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