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制度在不断健全完善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的是‘有责任赔偿’,当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将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当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只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陕西省的具体实施办法,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全部责任承担100%;主要责任承担90%;同等责任承担60%;次要责任承担40%。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这名负责人还说,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即便遇到“撞伤赔付多过撞死”的极端情况,车主也可以通过强制购买的交强险和自主购买的三者险加以规避,实在没有必要为了害怕承担经济赔偿而选择将人撞死。“交通肇事后故意杀人的,因其犯罪没有预谋,现场遗留证据往往很多,公安部门一般都能破案,所以,奉劝那些心存侥幸、想要逃脱的人打消念头。”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宝社建议,国家成立一笔专门基金,对于那些肇事后主动施救、积极赔付,但确因承担能力不足而面临困境的司机进行扶助,用以受害者的治疗;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减轻肇事司机的医疗费用负担。这样,不仅能有效保护受害者不会因为肇事者的有限能力而使利益受到损害,也能避免肇事者由于担心巨大的经济压力而可能采取的冒险行为。
聂立泽教授提出,可设国家赔偿基金,健全社会保险赔付设计,对赔偿金额超出赔偿人支付能力部分进行扶助,以此减轻交通肇事者对赔偿的心理压力,从而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
谁催生了“撞伤不如撞死”的魔鬼?
本已违规高速驾驶,撞伤别人,看到对方受伤喊救命,第一个念头不是及时送人就医,而是点火、启动、掉头,对被害人周某进行二次碾轧致其死亡。然后伪装现场报案。这一切,大学生张庆达做的如此顺畅,毫不犹疑,令人胆寒。
张庆达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目前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不少网友还疑虑重重,因为按照其张庆达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这个处罚过轻,但即便如此,张庆达不服判决,已经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然,行使上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然而结合其作案时的动机、手法及后续作为,人们有理由怀疑张庆达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更缺乏对他人生命权利的尊重和畏惧。
谁催生了“撞伤不如撞死”的“魔鬼”?首先这与社会环境有关。我国已成为世界上道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但现有法律还存不足,伤与死的差额较大,使部分驾驶员存在“撞伤不如撞死”的认识误区,固然,肇事者要承担救治伤者的费用,但毕竟属于意外,而事故发生后采取极端措施加重伤者受害程度,就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改变,原本一起意外交通事故,瞬间转化为了刑事案件。其实,保险赔偿可以降低交通事故带来的财务损失。而二次碾压属于故意杀人,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合同拒绝赔偿。可见,“撞伤不如撞死”是置法律与道德而不顾,损人不利己的恶劣犯罪行为。
“撞伤不如撞死”是社会物质化一切的产物,是社会普世价值的沦丧。张庆达是一个26岁的成年人,是一个大学生,应当具备辨别是非的基本判断和法律的基本常识。然而,无论是在学校里学习,还是在驾校里取得驾驶证,从药家鑫到张庆达,都着重于智力、技能训练而忽视了生命教育。面对一个活生生的生命,面对受害人的呼救,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而非生命的宝贵。当“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被轻易接纳并付诸实施,当社会行为都以金钱为唯一标准予以衡量,生命的价值就变得不可承受之轻。
对张庆达案件的审判,是法律对“撞伤不如撞死”扭曲观念的严正纠偏。法律和公义不允许肆意“碾压,因为这是对人民生命安全和善良人性的无情践踏。无论何时何地,生命都是第一位的,以人为本、珍爱生命、救死扶伤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在这个物质丰富却心灵饥渴的年代,车辆与驾驶员数量急剧上涨,“车速“越来越快,道德和人性被远远抛在后面,一些人在高速乃至疯狂的奔驰中,倏然忘却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人伦道德的底线、以至于来不及”刹车”,人性之恶猝然升腾,屡屡碾碎了他人生命,碾碎了家庭幸福和未来梦想,更碾碎了善良和公义。这是“撞伤不如撞死”这个魔鬼诞下的恶果,值得各方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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