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不如撞死是人性与法律的双重悲哀
尽管有了“药家鑫”案的极端先例,也尽管还有台州五次开车碾压老人,直至老人死去,石家庄一名司机在撞倒一位行人之后,调头对伤者进行了二次碾压等种种极端案例的发生,但令人遗憾的是,类似的悲剧再一次发生,作恶者在生命面前没有人性的悲悯,罪恶的车祸再次碾向了一条鲜活的躯体。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因为生命让这个世界变得如此美好。因而,无论什么成本计算,都在生命面前显得微不足道,都应当为生命的通道放行。出现车祸已算重大过错,此时亡羊补牢也不失为对生命的尊重,对人性的表达。然而,当事人却选择了一条相反的道路,制造新的事故致人死亡,如此泯灭人性的做法,可谓突破了道德的底线。
在法律层面来说,车祸伤人和故意致人死亡,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前者属于无意之过,后者则是故意杀人。在具体的处罚上,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天壤之别。若司机行为属于“过失”,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驾车、无照驾车、超载驾驶等6种情形之一的,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果肇事司机在将受害人撞伤之后,为了消灭证据或者减轻成本有意辗轧、杀害受伤者,那就是一种性质极为恶劣的故意杀人犯罪,最高可谓面临死刑的判决。
同时,从经济赔偿来看,行内人士早就做过一个精确的计算,大约95%的交通事故,撞伤远比撞死要赔偿得少。即便遇到“撞伤赔付多过撞死”的极端情况,车主也其他化解风险的途径,比如购买商业保险等等。如此看来,这其间除了人性的泯灭之外,法律的淡薄是多么的可怕。
然而仅仅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吗?问题恐怕远非如此简单。任何侥幸心理,背后总有某种例外。假若这次不是现场作得太假,能否现出原形?或许此案件从透露出另一个信息,那就是故意和无意之间,因为现实中总是存在着偏差,其间甚至不排除“息事宁人”和“花钱摆平”的心态,才使得施恶者“一了百了”以图省事。因为在车主的利益盘算和成本计算中,除了“撞伤赔付多过撞死”的考量之外,还包括对后续麻烦的顾虑。因为很多后续成本,其实并不在法律的考虑范畴之内。如何从法律的层面,免去其被纠缠的恐惧,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人总是趋利避害的。如果这样的恶性案例仅仅是个案,那么还不足以说明什么。问题在于,越来越多的案例发生,其背后的社会环境就需要考虑。一方面从道德上来说,这足以证明社会道德下滑得十分严重,以至于使一些人丧失了人性底线;另一方面从法律来说,说明现有的法律还存在很大的不足,未能将“以人为本”的理念上演到极致。如何在现有的商业险和强制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国家赔偿基金,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对超过赔偿能力的人给予补助,以减轻其对后果的心理压力,以制度的人性去唤醒民众的人性,也不失为成熟治理的一种表现。
【启示与思考】
“撞伤不如撞死”是对两者的经济成本进行比较,这样的比较荒唐之极。生命是无价的,现有法律中规定的赔偿金额是对肇事者进行惩罚,对受害者进行补偿,但决不是将生命“标价”。“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是对生命的侮辱。
提出“撞伤不如撞死”,首先是源于一些人的极端自私,妄想通过牺牲别人的生命来减轻自己经济上的责任。其次,这样的人极端无知,以为被撞者死亡可能为自己省下多少金钱、减少多少麻烦,却未想过在事故发生时,这样的想法可能会将自己引向故意杀人的不归之路。
每一起交通事故,对肇事者和受害者来说,都是一场悲剧。意外的发生有时无法避免,但我们却有能力也有责任将意外的危害尽量降低。生命的价值不容计算,在危急时刻首先挽救生命,是每个有良知的人义无反顾的选择,也是法律维护和坚守的价值底线。
要想杜绝“撞伤不如撞死”的恶念,就必须从制度规范上进行查漏补缺。首先,完善法律规定是治本之策。其中最迫切需要提高的,自然是死亡赔偿金和死者近亲属精神抚慰金的标准,要拉开和“撞伤”之间的赔偿差距。其次,还应尽快建立国家救救助机制、解决交强险“入险容易理赔难”的尴尬。让无论是“撞伤”还是“撞死”,都有必要的政策、保险兜底。最后,则是要严格执法。对恶意二次碾轧致人死亡的肇事者,要严格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两高”关于处理交通肇事的有关司法解释予以严惩,不能以罚代刑。
毕竟,只有“非路面上的”相关制度规范共同完善了,才能减少“撞伤不如撞死”等恶性事件的出现。不然,光从道德上或合理性上审视“撞伤不如撞死”,其实并没有太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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