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确立消费者优先原则

贵州: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确立消费者优先原则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国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推动食品安全法律适时修订、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国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推动食品安全法律适时修订、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目前,以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为标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为了同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发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合力,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亟须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中确立消费者优先原则,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贯彻消费者优先原则。

消费者优先原则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将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将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利作为首要目标,确保消费者能够自由选择安全的食品。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消费者优先原则具体体现为三个制度:食品安全监管处罚制度通过震慑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增加信息供给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教育制度通过普及专业知识提高消费者安全食品选择能力。

长期以来,食品安全监管中消费者优先原则不明确,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处罚难以落实、信息披露效率低和消费者教育不到位,降低了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要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必须建立基于消费者优先原则的食品安全监管处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消费者教育制度。借鉴国际经验,根据我国实际,可以将基于消费者优先原则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改革思路梳理为以下几个方面。

以食品安全法修订为契机,从法律上明确消费者优先的食品安全监管原则。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基本没有提及消费者优先原则,正在酝酿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修订为弥补这一缺陷提供了机会。具体而言,食品安全监管处罚应强化监管部门问责和违法犯罪惩处;信息披露方面应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教育方面应加强专业知识教育。

把履职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强化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问责制。切实从理念上将过去经济发展优先转变为消费者(公众利益)优先,建立以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履职情况为基础的考核制度。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根据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由于监管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就要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建立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食品安全违法惩处力度。所谓“治乱需用重典”,我国目前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惩处力度不够有很大关系。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整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也需修订和完善。利用法律修订的契机,建立基于社会危害和消费者心理损失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同时,建立有效的消费者集体诉讼机制,保证惩罚性赔偿的实施。

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协调下,建立权威的信息收集、管理、发布制度和消费者教育制度。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最高协调机构,具备协调各部门信息管理和发布的先天优势。应构建覆盖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信息平台,制定各部门信息收集、管理和发布标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统一的准则下,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收集、管理和发布,确保公开发布信息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及时性。通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利用新闻媒体进行食品安全信息报道和解读,引导社会公众形成食品安全正确认知。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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