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现象当反思(3)

【案例】“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现象当反思(3)

这也是国际上的通例,比如,瑞典法律规定,所有工作的父母每生育一个子女都享有16个月(480天)的带薪产假,费用由国家和雇主分摊;再比如,在挪威休产假,可以有两种选择:其一,夫妇可休47周育儿假,拿全额工资;其二,可休57周,拿原来工资的80%。这些全部费用都由国家承担。可以说,国家承担起了很大的人力成本,由此,企业对女性也就不会过于歧视。而在美国,没有母亲带薪产假一说,只有母亲不带薪产假12周。而且还规定生育之前必须受雇于特定雇主12个月,其间至少工作1250个小时等。

不管是产假福利很好的欧洲,还是产假福利“冷酷”的美国,其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都是充分考虑到了企业的人力成本,这种考虑是一种公平起见,也是一种现实,不如此,法律规定再严格,在细致,恐怕也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

“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 需法律破局

纵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重男轻女”的表象背后,却不无供大于求的就业买方市场、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援缺失、用人单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利益考量、人力市场用工管理的监管缺位等的现实国情和深层次原因。简单套用“破除旧有观念,倡导男女平等”之类的空泛口号,未必能够消弭潜规则,解决真问题。

诚然,与男性相比,女员工的确存在怀孕、生育和哺乳的生理“三期”现象,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宗旨的生产企业,在选人用工时势必要顾念女性“三期”对企业活动的影响。由于国家法律提出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和待遇,《劳动法》更是明确规定了“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如果男女劳动者具有相同的劳动生产率,出于对既得利益和趋利避害考量,企业招聘势必倾向于“择男舍女”的“理性”选择。

平心而论,生儿育女作为女性的生理特点,应当被视为女性的性别优势对社会的巨大贡献,缘何会成为女性被歧视的性别弱势和就业门槛。女性的“三期”困扰岂能由女性同胞负担自理,将这一社会成本转嫁于所在企业,似乎也未必公平。破解女性就业歧视,应该举全民之力、入政府行为,将女性“三期”的劳动成本分摊到社会成本中去。这就要求我们的制度设计要有女性视角,比如建立生育基金,以费用补贴的方式补偿企业损失,鼓励企业愿招并留住女工。

破除“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潜规则不仅需要法律

“伯乐我来了,你在哪儿?”在日前郑州举行的就业招聘会上,一位女生打出的求职广告引得应聘者纷纷驻足围观。这是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自我“调侃”,也透出了诸多的无奈和辛酸。“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的就业性别歧视潜规则,何时才能破除?

就业性别歧视由来已久,当然,也不只是限于性别,其它方面的就业歧视也存在不少。就业本不应该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就业性别歧视,不仅损害社会公平,也挫伤了女性就业的积极性,还可能助长“学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观念,甚至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而打破“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的就业性别歧视潜规则,首先,需要法律彰显威力。孟晓驷委员建议修订完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就业性别歧视案由,规定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最低赔偿标准,并为贫困女性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这是值得肯定的建议,这也是从法律上保护女性的就业权利。其实,如果不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女性求职者想要打赢官司,是不太现实的。她们也只能无奈默默承受。女性维权的示弱,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助长了单位就业性别歧视的嚣张。

其次,还需要有激励机制来鼓励企业聘用女性。女性就业,对于企业来说,会增加一些成本,在工作安排上也会带来一定的麻烦,对此,我们实在不能忽略,也应该体谅到企业的难处。因此,很需要对企业实施一些奖励措施,比如减免税收等等,另外,多提供一些托儿服务、社区服务,让女性能够从繁重的家务中解脱出来,也免除了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

当然,企业更应该转变观念,不能死盯着女性员工的“弱点”,更应该看到其“特长”,而企业中只有男性员工,也是不可想象的。一言蔽之,破除“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潜规则不仅需要法律,而且也需要激励措施,从而让女性求职者切实感受到公平的春天。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