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社会的参与需要人大工作实践的有序跟进
社会和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具体体现,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准,是在多元利益下保证政府有效制定、实施公共政策和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最优化的重要手段。《决定》强调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精神,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公民参与政治由低到高可分为三个层次:普通公民对政治的参与,知识分子对政治的参与,少数政治代表人物通过党派、团体对政治的参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民表达利益诉求和实现政治参与最直接、最广泛的渠道,是把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制度途径。因此,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社会有序参与,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进一步扩大普通公民和知识分子对人大工作的直接参与,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邀请公民旁听人代会会议,扩大公民对常委会监督、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等其他工作的参与。进一步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建立常委会联系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的双联系制度,邀请代表参加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高质量办理好代表议案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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