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乐见不得提拔“裸官”

[瞭望]乐见不得提拔“裸官”

摘要:须大力清理出国中介服务市场,严厉查处为贪官海外安家、转移资产、出逃提供一系列服务的非法组织。同时,还须加强国际反腐合作,彻底堵死其通过配偶子女向国外转移“黑金”之路。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群众公认度不高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等六类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裸官”不得提拔。在新条例中,“裸官”成为最受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也是该条例修订版的一大亮点。

近年来,“裸官”话题热度不减。有部分官员“身在曹营心在汉”,他们钻法律空子,暗渡陈仓,利用配偶子女申请绿卡与入外国籍,将非法所得转移出境,自己则暂时留在国内继续做官,一旦东窗事发,便迅速抽身外逃。即使意外“翻船”被抓,也是一人“受罪”家人享福。

尽管“裸官”不一定是贪官,但贪官中“裸官”比例确实不小。据江苏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王唤春向媒体透露,大约40%的经济案件和接近80%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类案件都涉及到“裸官”。

“裸官”犯罪外逃,不仅给中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也使中国政治、经济、军事安全处于不利状态。

在现实中,官员特别是身居要职的高层官员,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官员一旦将家庭成员“转移”国外,脚踏两只船,身穿“救生衣”,其忠诚和廉洁值得怀疑,公众甚至有理由怀疑其随时“弃船而逃”。

这次中央将“裸官”置于考察队列之外,从制度上堵住了“裸官”在党政领导职务上升迁的途径,这对防治腐败意义非同小可。

不得提拔“裸官”,不仅符合民意,也是现代政治常识。在一些国家,对官员及家庭成员的国籍要求极其严格。中国给“裸官”上紧箍咒,公众乐见此类“与国际接轨”。

从长远来看,防控“裸官”还须端口前移。一方面,对官员的直系亲属实施严格的移民监管,登记备案。面向社会及公众公开官员配偶和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让公众进行实时监督。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另一方面,对官员的配偶和子女出国严格管理,从严审批。改革和完善现行的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管理制度。官员要定期向组织部门报告配偶和子女出国的原因、经费来源、居留时间、地点、工作学习状况等。这既是保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官员的需要。

此外,还须大力清理出国中介服务市场,严厉查处为贪官海外安家、转移资产、出逃提供一系列服务的非法组织。同时,还须加强国际反腐合作,彻底堵死其通过配偶子女向国外转移“黑金”之路。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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