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失信“黑名单”与“机构实名制” (2)

诚信建设:失信“黑名单”与“机构实名制” (2)

打破“信息孤岛”,重塑诚信基因

记者采访了解到,尽管我国政府为改善市场信用环境付出大量努力,但由于信息分割与共享壁垒,法律约束不足,造成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运用面临诸多难题。

一方面是信息分割形成信息孤岛。武汉江岸区法院执行局一位负责人介绍,当前信息管理系统分割,如当前被执行人的动向、存款、资产等信息管理,分散在公安、银行、房管、国土、工商等众多部门,缺乏统一的执行工作查询系统,相互协同效率不高,加上部分地区保护、阻挠等问题,使执行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处处受阻。

另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约束。赵俊新表示,目前我国还缺少一部国家层面的系统信用法律法规,致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信用主体与监管部门责权不明晰,带来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信用信息仍然以监管服务为主,对外公开不足,信用信息使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当现象。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信用体系的重要性也将更加凸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除继续加大力度推广“黑名单”制度等探索外,还应多管齐下,打破信息孤岛,重新注入诚信基因。

有专家认为,政府信用建设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提高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策失信申诉和惩戒制度至关重要。应借助市场力量、消费者选择权、金融机构约束等,在充分共享信用信息基础上,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倒逼企业、组织、个人讲诚信、惧失信。

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王全书建议,加强诚信建设,应依靠制度规约和市场主体遏制商业失信蔓延,以信用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制度约束企业行为,依法严查严处商业欺诈典型案例;构建诉讼诚信体系,提升司法公信力,拓宽司法公开渠道,进一步强化对司法人员失信惩戒和权力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建立政府与市场力量有机结合的诚信建设机制。(记者 李劲峰)

建立“机构实名制”,释放“信用红利”

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离不开完善的信用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于法律法规滞后、部门协调不畅等问题,导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组织机构的信用建设尤其是一大难点,甚至连各地有多少个组织机构都难以弄清。近年来,北京市推广组织机构代码、建立“机构实名制”,探索出一条社会信用体系的管理之道。

推广组织机构代码,建立“机构实名制”

“组织机构代码”是每个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所对应的法定标识,通过它可以便利地记载信息、共享信息、建立数据库和进行信息查询。

半月谈记者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自1990年以来,北京市坚持以组织机构代码应用为抓手,探索出针对机构的信用管理体系。经过多年建设,目前北京市已有46个部门、68个领域应用了组织机构代码,主要应用于实名制身份管理、信息共享和政府监管领域。

“实名制是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体系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除了对个人身份的实名管理之外,我们也需要对机构进行实名管理,推广组织机构代码的实质就是建立起‘机构实名制’。”北京市质监局局长赵长山介绍,组织机构代码在机构实名方面具有权威性、唯一性、终身不变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等多种独特属性,在实名制信用体系建设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明确目标,创造社会发展“信用红利”

为进一步扩大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领域,2012年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充分利用组织机构代码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10项工作任务的5年规划。如今,组织机构代码已广泛应用于北京市交通、社保、公安、金融等领域。

以北京市小客车申请为例,如单位需要申请,那么申请的身份识别标识就是组织机构代码,并通过组织机构代码将申请方的相关信息汇总后发送到各审核部门,包括工商登记信息、纳税信息、人力社保信息等,由此实现了部门信息的共享和联动审核。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副主任高顺尉介绍,北京市法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是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机构的唯一标识和主索引,通过整合工商、编办、民政等部门信息而建立起来的。

北京市西城区在政务大厅建设中,运用组织机构代码,把十几个委、办、局采集的法人信息整合起来,包括66张图表和568项数据,大厅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北京市发改委网上审批市级平台、经信委的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也是以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基础信息,以此实现部门信息互联互通。

“我们做企业贷款时,都会看企业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包括这家企业在其他银行是否曾经贷款以及贷款金额、是否逾期等,看完之后再决定是否放款。”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信贷部门的一位负责人说。

“信用体系建设关乎我国的‘软实力’,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和应用,通过加速社会诚信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创造社会发展的‘信用红利’。”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院长赵彦云说,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不仅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的关键一环。

管理亟须完善,立法有待跟进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组织机构代码能够为各单位提供基础信息和关联平台,但就全国范围来说,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实践中,代码的赋码广度和应用深度依然不足。

在我国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下,存在机构批准部门多元化现象——编办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审批,工商部门对企业进行审批,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进行审批,导致不同部门对监管对象采用不同的编码,无法在全国形成统一、权威、高效、联网的监管信用系统,组织机构“信息孤岛”现象突出。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富莹认为,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组织机构身份标识和身份证明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一些新兴组织未被明确纳入赋码范围,代码的应用缺乏法律的支撑,制约了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和应有作用的发挥。

赵长山等人建议,国家可以考虑通过立法,明确组织机构代码在组织机构实名制建设中的地位,以及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在转变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可将所有组织机构纳入代码管理,由专门机构负责统筹管理代码工作和做好应用的顶层设计,并明确政策实施路线图和时间表,全方位扩大代码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以及保障基本数据信息质量,以此为抓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夯实我国现代化管理和执政基础。(记者 任卫东 闫祥岭 王晓洁)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