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是法治国家区别于“人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是对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保障。通过全面彻底的司法公开,可以有效防止和杜绝非法干扰司法审判因素的产生,可以倒逼法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得以提升,可以倒逼社会形成一种让事实与法律成为评判案件公正与否的良好氛围。
多年来,我国在深化司法公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做了很多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及时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3年已建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开通最高法院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建成“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审判、执行信息,方便群众通过新媒体了解法院工作。但从整体情况来看,各地的司法公开推进不平衡,许多地方的司法公开还停留在示范和试点工作阶段。究其原因,从主观上看,一些法院和法官对司法公开思想认识不足,司法能力欠缺,导致不愿、不会、不敢公开;从客观上看,体制机制不健全、科技装备落后、司法人力资源不足,是制约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前推进的重大障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这意味着司法公开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尽快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全面“落地”。
司法公开要公开什么内容,公开到什么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级法院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不仅要敞开法庭大门,还要创造和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不仅要公开庭审过程和结果,还要公开裁判依据和理由;不仅要公开案件审理,还要公开人民法院的其他审务工作,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新期待。笔者认为,切实推进和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应注重强化“四个保障”。
强化思想认识的保障。各级法官要在观念上实现从法院权力本位向社会公众权利保障本位的转变,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司法公开意味着对审务工作要求更高、程序更严,这无疑加重了法官的负担。因此,各级法官要克服畏难和抵触情绪,敢于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评议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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