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儒家就坚信,忠与孝,对国家的忠诚与对父母的孝顺,是互为一体不可分离的。官员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力量,对其孝行的考察就被提到至关重要的地位,由此也就派生出非常复杂的制度规定。“丁忧”与“夺情”就是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个方面。
什么是“丁忧”呢?“丁”意为“遭逢”;“忧”则指父母之丧。由此“丁忧”就意为遭逢父母的丧事,也称“丁艰”。早在周朝时期,我国就产生了子女为父母守丧三年的丁忧丧俗。春秋战国之际,儒家倡扬重丧,逐渐形成了“丁忧”期间不婚娶、不宴饮、不作乐、不生子、不外游等一系列十分严格的丧俗行为规范。作为民众德行榜样的官员,当然就必须遵守。汉代以降,“丁忧”服丧不仅成为儒家表达孝心、弘扬孝道的礼法制度规定,而且演化成为历代王朝“孝治天下”的强制性法律措施。在汉以后的封建立法中,“丁忧”服丧被纳入相关法律细则条文,凡有违“丁忧”规定的各类行为,均被列为“不孝”犯罪而被施以严厉的刑律惩罚。
“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如果遇到父母去世,那么三年之内不得担任任何官职,而是必须在家居丧。说到这里,我们禁不住会想,假如国家遭遇重大事故,部分权高位重的官员必须到场处理,而恰好这些官员又处于“丁忧”期间不得赴任,那该怎么办呢?对此,古代政治家发展出一种变通的办法——“夺情”。
“夺情”又称“夺哀”或“夺丧”,是为了救济“丁忧”所导致的困难而产生的变通方法。这个名称非常有意思,“夺”意味强制,“夺情”就意味着强制夺取当事人的情感。它不仅把亲情与大义的矛盾完整地呈现出来,而且也充分展现了当两者矛盾时的取舍标准,同时也充分地尊重了当事人的尊严。我们熟知的明代宰相张居正就曾经遭遇“夺情”一事。在张居正欲大展改革宏图的关键时期,他的父亲去世。最后皇帝决定采取“夺情”的办法,允许他可以不回家居丧,而是继续留任职务以展开改革事业以挽救国家危机。
“夺情”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对之有着严格的规定:朝廷对遭受父母之丧的大臣要员,不许解官,命其继续留职;素服理政办公;或官员丧期未满,朝廷特许终止其服丧守制,在“丁忧”期内起复任职。有关丁忧“夺情”的议决以及各级官吏丁忧是否“夺情”的统一政策规定,一般先由礼部具体商议,然后报经皇帝审批。
“丁忧”与“夺情”,是儒家经权关系在政治领域的具体运用,它深刻地反映了中国古代政治家的政治智慧。按照儒家的观念,“经”是常道,是大纲大法,是根本的原则,不允许被破坏,但是儒家同时深刻地认识到现实的复杂性,所以发展出“权变”以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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