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评”机制如何不再失灵 (3)

“稳评”机制如何不再失灵 (3)

“稳评”保障:从决策者道德自律到社会监督约束

现行“稳评”制度虽然规定了“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给予决策者以责任的压力,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决策的随意性。但是,“稳评”问责仍很难实施,因为缺少刚性的社会监督,决策受制于行政偏好和部门利益,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主观性。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不将重大公共政策认定为“重大”,可以不进行风险评估,可以不考虑群众的利益诉求与意见倾向。很多情况下,即便在实施“稳评”之后,预测到重大决策可能损害公众利益而引发不满与抗争,但依然会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冒险闯关。同时,“稳评”的结果可能会使政府终止决策或重新决策,带来一些行政成本或政治成本。因而有些领导干部本能地抵触“稳评”,认为这是“多此一举、自寻烦恼”,更不愿意和公众沟通,惟恐“烧香引出鬼来”,害怕社会监督约束。

然而,如果缺少必要的社会监督约束,评与不评、如何评、评估的结果是否作为决策的依据等问题,均会因行政长官的意志而定。没有社会监督约束,就不可能改变随心所欲式的决策。仅靠道德自律不能保障“稳评”实效性。必须加强对“稳评”的社会监督约束。

在“稳评”中,社会监督约束可以设立一条通畅的信息管道,使得政府与公众充分地进行双向沟通,真正地知民情、晓民意。惟其如此,重大决策才可以了民所愿,克服主观随意性。同时,沟通的过程还可以有效释放社会公众心中郁积的不满。在社会公众利益诉求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任何重大决策都很难实现利益诉求各方的一致赞同。但是,只要政府在决策前与公众进行了认真的沟通,决策风险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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