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提升制度执行力(2)

山西:提升制度执行力(2)

摘要:历史和现实证明,重 “堵”轻 “疏”或者只 “堵”不 “疏”,都是不科学的,都是违反辩证法的,只会导致人们的行为以种种非制度预期的形式表现,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制度化、民主化进程。破除这种倾向,就要求相关部门和党员干部在制度的执行上,必须 “疏” “堵”兼顾,通过 “堵”使各种不规范的行为得到纠正,通过“疏”消除违纪违法的潜在隐患,使各种符合制度的规范行为得到强化。

破除牟利倾向,树立服务观念。制度本质是对利益进行权威划分,制度执行就是落实利益划分。一些部门和党员干部将政府职能部门化,部门职能利益化,在按照法律和制度规定行使职能时利令智昏,将自身享受的优厚待遇忘诸脑后,满脑子全是一个 “利”字,从而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破除这种倾向,就要求党员干部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摈弃各种利益的诱惑,切实以限制权力的滥用为出发点,以建设和谐社会为己任,以保障公共利益为落脚点,坚决防止制度被个别部门或个别人“绑架”,在制度的执行上力求进行公平合理的实施。

破除偏废倾向,树立整体观念。制度分为禁止性规定和引导性规定两类内容。禁止性规定侧重 “堵”,引导性规定侧重 “疏”。由于禁止性规定执行效果容易体现、便于检查,再加上传统习惯的原因,相关部门总是侧重或仅关注禁止性规定的执行。历史和现实证明,重 “堵”轻 “疏”或者只 “堵”不 “疏”,都是不科学的,都是违反辩证法的,只会导致人们的行为以种种非制度预期的形式表现,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制度化、民主化进程。破除这种倾向,就要求相关部门和党员干部在制度的执行上,必须 “疏” “堵”兼顾,通过 “堵”使各种不规范的行为得到纠正,通过“疏”消除违纪违法的潜在隐患,使各种符合制度的规范行为得到强化。这样,就能营造 “网眼适度”的制度笼子,既能管住了违法违纪的 “歪门邪道”,又能疏通遵纪守法的 “人间正道”,使个人合理、正当的利益追求得以实现,在提升制度执行的人性化同时,更提升制度的执行力。

史秉团(作者为中共永济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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