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现象,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格格不入的顽症。既是顽症,就应当解决。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我认为主要应当采取以下办法:
办法之一,减少部门立法,加大人大立法和政府立法力度。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需要从立法体制上进行改革和完善,使人大和政府真正能够承担其主要的立法任务,而不是大权旁落给部门。比如,增加人大工作机构的编制,在人大立法机构内部增设对应政府部门工作的机构。又比如,政府法制机构的立法职能应当极大地加强,使大多数部门立法能够上升到政府立法层面,由政府直接负责规划和起草。就目前的情形下,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编制、力量等都与大量承担立法工作很不相符。这个状况不改变,就无法实现政府立大量法、立主要法,从而消除和减少立法权力异化现象的目标。
办法之二,限定部门立法事项范围,避免和减少立法谋私现象。在立法中,有些事项是事关部门利益的事项,如主管权力、机构、职能、编制、经费以及与其他部门关系等。这些事项在现在的立法程序中,虽然要求立法部门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确定,但实际效果并不好。要想有效纠正这个问题,应当从立法事项范围上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凡是涉及这些关乎部门权力、利益之类的事项,不能由部门负责设计、起草和制定,而应当由政府这个综合机构负责设计和制定。
办法之三,开门立法和参与立法应当作为法定程序固化在部门立法过程中。所谓立法权力异化,就是反正当性原则的异化。如果我们能够守住立法制度与程序的正当性,就能够减少和消除部门利益合法化现象。怎么才能守住部门立法的正当性原则呢?就是开门立法和参与立法。立法的草案及其说明原则上要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对于这些意见和建议,立法部门必须作出实质性的回应。
其中,立法涉及到的特定部门、特定群体、特定组织等,具有更密切更直接的关系,应当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因此,这些特定利益主体,不仅是公众参与,更进一步应当作为重要的参与者参与到立法起草和制定中来,全程参与部门立法。俗话说,只有进了门,才会看清楚屋内有什么。只有让这些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到立法程序中来,才可能限制部门立法的权力异化。让利益相关主体监督立法,应当是有效的办法之一。(文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杨小军)
腐败的人性渊源:防权力个人化需制度更需道德
在当下的中国,英国贵族阿克顿勋爵的名言“Power tends to corrupt,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几乎无人不晓,人们一般将其译为“权力使人腐败,而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但已故著名科学史家许良英先生并不赞成,他认为在原文中,“权力”本身是主语,是“权力”本身“总是趋向”腐败,并不是它“导致”或“使人”腐败,“腐败是指权力本身,是制度,不仅仅是掌权的人”。
的确,一种良好的制度在政治中是极端重要的,然而再仔细琢磨,一来,良好制度又由谁人来建构和完成呢?二来,假若弱化了作为腐败之受体的“人”,那么,权力所散发出的腐败也就失去了对象,进而也就不会再有“腐败”这回事了。由此可见,腐败的主体究竟是“权力”还是“人”本身,就成了一个思考腐败之出发点和立脚点。
防范权力个人化与腐败的根基在于穿透“人性”
在抑制腐败的链条中,良好的制度固然具有关键的不可或缺性,这是毋需赘言的。但要进一步说清这种“不可或缺性”,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既是制定制度的主体,同时又是被制度约束的主体的“人”。而要说到这样的一种“人”,就又要谈及“人”为什么非要被制度所约束,进而再进入“人是什么”和“人又怎么了”的论域,自然,这些就是所谓对“人性”作出判断的问题。
如何判断“人性”几乎是所有人文社会学科的基础问题,对于政治学科来说更是最为基本的论述前提。因为对“人性”采取怎样的透视进路,将在动机与意图的层面上决定着建构怎样的制度构架和设计怎样的运作机制。
一般而言,“人性”预设有几种不同的角度:一是“善”与“恶”的定夺理论,二是“理性”与“非理性”的选择说法,三是“靠得住”与“不可靠”的截然区分。虽然这三种预设都以二分法的形式出现,但其逻辑推演结果则可能不大相同,甚至大不相同。比较而言,前两种透视进路相对来说较为模糊。
例如,人们注意到“人”本身既有善的一面,又有恶的一面;“人”在一种境况下是理性的,而在另一种情景中又可能是非理性的,所以把它们作为“人性”判断的基础将难免偏颇。但要在“靠得住”与“不可靠”之间找出一个模糊的“中和”空间来,恐怕也并不容易。在笔者看来,或许正是这种非此即彼的断然性,造就了此种“人性”透视进路的深刻维度,因为在这其中充满了一种被称之为“戒慎恐惧”的希望。
对于“人性”的透视,著名思想史家张灏先生的概括极具启发性,按照他的概括,在西方文明的重要一支的“希伯来—基督教”传统中,对“人性”中的罪(恶)性和堕(落)性(即所谓的sin,“原罪”)始终保持着一种极其敏感的警觉,张灏先生把这种警觉叫做“幽暗意识”。
在其所撰的《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一文中,他指出,“幽暗意识是发自对人性中与宇宙中与始俱来的种种黑暗势力的正视和省悟”,理由在于“这些黑暗势力根深蒂固,这个世界才有缺陷,才不能圆满,而人的生命才有种种的丑恶,种种的遗憾”。换言之,这种“人”之“丑恶”是自身所不情愿但又须臾不离的必然,所以是一种回避不了的窘境。
例如,金钱、美色和虚荣这三种欲望,并不因“人”有多少“良心”和“觉悟”就可以减少,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它们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性质使其所以然。一方面,没有金钱则无法生存,失去美色人将绝种,丢弃了虚荣心似乎也就难有进取动力了;可另一方面,这三种欲望又绝对不是可以“多多益善”的,因为它们都深深地根植于某种“黑暗”的种子,随时可能发作出来去伤害他人。因之,在“人性”之中,上述“三欲”(在负面意义上就是所谓“罪性”或“堕性”)时时处处呈现出强烈的“紧张”(tension)。质而言之,正是这种“人性”的幽暗一面,成为“人”可能腐败的深刻根源。
在这样的一种“人性”假定的路径下,“人性既然不可靠,权力在人手中,便很容易‘泛滥成灾’。因此,权力变成一种极危险的东西”。于是,抑制权力的必要就呼之欲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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