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清单”: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2)

“救助清单”: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2)

5月1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

摘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办法》推行“一揽子计划”,对上述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这份“救助清单”,让困难群众一看就明白“什么可以申请”。

责任刚性化,杜绝“人情保”“关系保”

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在于能否真正守住底线公正。在具体实践中,常常有“人情保”“关系保”等“错助”“骗助”现象,饱受群众诟病。

对此,《办法》专设“监督管理”一章,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相关单位和机构,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起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张照东说,这不仅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了依据,还为今后完善退出机制奠定了基础。

技术管控是一方面,制度建设是另一方面。《办法》通过责任的刚性化,让“人情保”“关系保”难以再现。

具体而言,对于骗取社会救助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将停止发放并责令其退回救助资金、物资,并可以处非法获取救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一旦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出现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均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技术加制度,编牢社会救助网。”杨立雄说,科技手段的运用固然重要,但务必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信息核查的落实到位。同时,为减少各级政府的责任推诿和扯皮,建议以后明确规定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分担比例,也要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分担比例。

鼓励社会化,但政府并不能因此转嫁责任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是《办法》的又一亮点。根据《办法》规定,政府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给予支持:一是赋予其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权利;二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扩充社会救助的资金储备和人员配备,不仅减轻行政部门的压力,也能释放社会活力。”张照东说,《办法》还明确传递出这样的信号——社会力量参与后,社会救助方式将从资金、物资保障转向物资保障、能力提升和心理疏导三者结合。这是社会救助方式的新规范,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救助社会化后,政府还管吗?“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全社会起着兜底的作用。因此,无论何时,社会救助都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张奇林说,社会力量具有天然的分散性,无法统筹全局。因此,救助社会化是政府拓宽救助渠道和丰富救助方式的一种方式,政府不仅不能因此转嫁责任,反而还需在其中更好地履行整体规划、救助监管等职责。

杨立雄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以法规的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有利于社会救助的服务传递,但救助社会化的工作也需要循序渐进,毕竟社会救助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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